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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观证明责任含义上使用

2021-11-07 22:03    

对证明责任的解释有主观的证明责任与客观的证明责任之分。对此,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浩在《当代法学》2017年第5期上发表题为《证明责任的概念——实务与理论的背离》的文章指出:

尽管客观证明责任在我国理论界已经一统天下,但实务界在使用证明责任这一概念时,几乎都是从主观证明责任的含义上使用。主观证明责任从当事人的角度说明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从法院裁判的视角解析证明责任,将证明责任定性为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客观证明责任揭示了该制度的本质,但主观证明责任对该制度的说明简单明了,客观证明责任则复杂、曲折,这是立法、司法解释、裁判文书无法使用客观证明责任概念的原因。主观证明责任在诉讼实务中的适用率远远超过客观证明责任也是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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