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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丨脱离本源的同业存单业务亟需强化监管

2021-11-07 22:50    

同业存单是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发行的可流通转让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作为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的重要创新产品,推出至今,对金融市场利率体系和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格局及同业市场产生了深刻影响。对投资者来说,同业存单兼具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风险权重低,因此深受投资欢迎;从融资方来看,同业存单具有发行便利、批量融资、无需缴纳存款准备金和不可提前支取的特点,成为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商业银行的重要资金来源。但是,随着市场环境和监管环境的变化,同业存单业务在发展过程中由于监管的缺乏和银行内部管理的缺位,与同业业务本源渐行渐远,已成为部分银行扩表和套利的工具,并引发潜在的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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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发展快速,特点变化明显

自2013年推出同业存单以来,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获得发行资格,备案发行额度、发行数量和发行规模快速上升。发行规模呈爆发式增长,2016年发行规模高达13万亿元,2017年1~6月的半年间已发行9.5万亿元。

同业存单“量、速”双升

一是发行数量和发行规模快速增长。2014年、2015年和2016年,中小商业银行(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和农商行)同业存单发行数量分别是913只、5786只和16163只;发行规模分别是8350.2亿元、51976亿元和127712.7亿元,占发行总规模比重分别为87.55%、98.12%和97.76%。说明中小银行对于资金的需求更大,因此发行更多的同业存单来弥补资金来源的不足。

2015年和2016年,中小银行发行规模同比增速分别是522.45%和145.71%,其中城市商业银行发行规模同比增速分别是603.87%和171.21%,分别高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增速151.91个百分点和60.79个百分点。从数据上看出,城市商业银行发行量和发行规模逐渐超越股份制商业银行,成为最大的发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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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发行规模占比迅速提高。2014年至2017年1~6月,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发行规模占比分别是59.27%和28.28%、55.43%和33.73%、47.55%和37.29%、41.51%和43.76%,发行规模占发行市场份额的85%~88%。其中,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行规模趋势逐年递减、城市商业银行逐年稳步增长,2017年1~6月城市商业银行占比超过股份制商业银行。2016年国有银行发行规模占比为1.09%,比2015年和2014年分别下降0.05个百分点和5.37个百分点,国有商业银行吸收储蓄成本较低,发行同业存单动力不强。(详见表1)

期限结构更趋短期

2017年上半年,发行期限以一年期及以内的同业存单为主,其发行额占比约为99.61%,而一年期以上同业存单所占比例不到1%,仅有0.39%。在一年期及以内的短期同业存单中,1个月和3个月期限占比最高,分别是23.57%和40.16%,分别高出2016年相同期限同业存单发行额占比6.33个百分点和12.55个百分点,说明商业银行对期限较短的同业资金需求增加。

与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城市商业银行同业存单的发行期限较长,利率较高。2017年1~6月,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占比最高的都是3个月期同业存单,但股份制商业银行占比高达52.31%,城市商业银行是32.28%,低20.03个百分点。城市商业银行同业存单的加权平均期限是154天,股份制商业银行是121天。

截至2017年6月末,第三方评级机构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主体评级全部为AAA级,城市商业银行有11家为AAA级。因此,相同期限同业存单,城市商业银行的发行利率高于股份制商业银行。以6个月期为例,城市商业银行的加权平均票面利率是4.66%,而股份制商业银行是4.44%,低于城市商业银行22个BP。(详见表2)

持有人结构逐年“农信化”

从数据看,在持有机构中,商业银行和非法人机构持有规模占据同业存单发行规模超过了75%,2014年至2017年6月,二者持有比例分别是81.80%和3.24%、48.38%和33.62%、47.76%和35.08%、37.27%和41.41%,两种类型机构持有规模占比差距逐年缩小,且至2017年6月末,非法人机构同业存单持有规模超越了商业银行持有规模。可以看出,部分商业银行存在通过发行短期同业存单、购买长期同业理财的方式,进行期限错配赚取息差的行为。

在持有同业存单的商业银行中,整体上国有商业银行持有比例较高,但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农商行和农合行逐年上升,国有商业银行与农商行和农合行二者的持有量变化具有替补特点。2014年至2017年6月,国有商业银行持有规模占比分别是43.86%、36.87%、23.21%和23.16%,农商行及农合行分别是7.70%、13.01%、18.13%和29.73%,2017年6月,农商行及农合行的持有规模占比超过国有商业银行。(详见表3)

替代效应逐年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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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传统同业负债相比,同业存单具有主动性强、稳定性高、操作便利、流动性强且融资成本低等优势,其发行规模的扩张主要表现为对传统同业负债的替代效应。以城市商业银行为例,2015年末至2017年6月末,同业负债(含同业存单)占总负债的比例由27.81%上升到29.49%,略微提高了1.68个百分点,呈上升趋势。同期,而同业负债(不含同业存单)占比由22.57%下降到17.08%,下降5.49个百分点,呈下降趋势;同业存单占总负债的比重由5.24%上升到12.41%,大幅度提高7.71个百分点,其上升趋势与不包含同业存单的同业负债占比变化趋势相反,与包含同业存单的同业负债占比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可见同业存单对传统同业负债的替代效应较为明显。(详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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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方向渐行渐远,金融风险加剧

同业存单作为一种比较新型的债务融资工具,随着市场规模的迅速发展已成为我国债券市场的一个重要品种。然而,同业存单在逐步发展的过程中,诸多金融乱象显现,与同业业务本源渐行渐远。部分金融机构过度依赖同业负债,利用同业存单发行运转环节均存在息差的获利机会,通过卖短买长层层嵌套等进行空转套利,增加了期限错配风险;通过同业存单筹措的资金委托给券商、基金和私募等代为管理,加杠杆、加久期和降信用等进行委外套利,加剧了流行性风险;通过绕过贷款规模管制和存贷比等监管指标的限制,利用委外或出表方式等进行监管套利,导致资金在金融体系内空转,未能有效进入实体经济。

财务规模虚增

由于一般性存款增速放缓,资金缺口压力较大;且目前监管部门尚未把同业存单列为银行同业业务,在会计处理上,发行同业存单使商业银行资产端增加“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负债端增加“应付债券”;购买同业存单使商业银行资产端增加“金融资产投资”,同时减少“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发行的同业存单未被纳入同业负债项下,不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中“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的监管要求限制,也不进入MPA考核资产负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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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其他同业业务受到规模限制,同业存单成为商业银行吸收负债、扩大资产规模的突破口。商业银行可能在同业存单发行过程中通过自发自购和互投互购的方式,在资金空转的同时虚增资产负债规模,存在违反人民银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发行人不得认购或者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同业存单”规定的可能性。

套利模式多样

一是存在通过互持同业存单的方式赚取利差收益的可能性。由前面分析可知,不同期限和不同风险级别的同业存单具有不同的收益率。在多数情况下,风险高的银行发行同业存单的利率低于风险低的银行同业存单利率,中长期同业存单利率高于短期同业存单利率。因此,商业银行可利用评级优势,在发行同业存单募集资金后,投资评级较低银行的同业存单,赚取息差收益;此外,商业银行发行期限较短的同业存单募集资金以后再投资期限较长的同业存单,“卖短买长”套利。

二是存在拉长交易链条,加杠杆、加久期赚取超额收益的可能性。一些商业银行由于信贷需求以及资金管理能力有限,常通过同业理财或者同业存单筹措的资金委托券商、基金和私募等代为管理。例如,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同业存单-同业理财-委外投资-债券市场”的运作方式拉长交易链条,随着套利环节的延长,需要更高收益率的产品支撑整个套利链条的延续,加杠杆、加久期和降低信用,以牺牲流动性和信用来增厚利润;负债端发行同业存单募集资金,资产端通过同业通道进行委外投资,配置债券类或权益类资产,然后质押融资,多次操作赚取利差收益。处在交易链条末端的部分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为了弥补高成本的融资,将资金委托基金公司以及券商代为管理,此种套利模式无疑提高了整个银行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加剧

2017年1~6月,负债端,银行发行的主要是一年及以内的短期同业存单。其中,3个月期和1个月期占比最高,分别为40.16%和23.57%,合计超过60%,6个月及以内占比高达83.5%。资产端,同业投资的标的往往是期限较长的非标资产。通过连续发行短期同业存单支撑中长期资产,在顺周期时尚可维持,但在逆周期时无论成本还是流动性都将面临较大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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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如果过度依赖同业负债作为主要资金来源,在资本市场流动性充裕的时候问题并不明显,甚至可能带来较高收益,但在市场流动性收紧时,则可能引发流动性危机。如英国北岩银行,曾长期依靠批发性的主动负债筹集资金,最高时四分之三的资金来自批发市场。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前,北岩银行曾一度获得超过市场同业的收益水平。但在危机爆发后,流动性紧张使北岩银行融资成本大幅提升,且无法获得稳定的融资渠道,最终导致流动性危机。因此,对于同业负债占比较高的商业银行,其潜在的流动性风险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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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管,回归本源

2017年以来,为了配合金融去杠杆、防风险、鼓励资金脱虚向实,监管部门密集制定多个主要指向同业业务领域的文件,文件对当前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和全面的规定。为期待监管部门后续推出实质性的监管措施,本文从监管的角度提出希望。希望监管部门能够明确同业存单的属性和定位,制定具体监管措施,有效规范同业存单去杠杆、防风险、消除套利,引导同业存单朝着有利于流动性管理和资产负债管理的业务本源回归。

明确属性和定位,避免制度红利。现阶段同业存单这一品种既享受了债券的制度优势又占据了存款的制度优势,是其过去快速发展、广泛应用并催生同业套利链条的根本原因。进一步明确同业存单的属性和定位,清楚划分同业存单属于债券还是存款,从会计科目到所有的监管条例明确其特征并相应地接受监管,规范同业存单在商业银行经营中的应用,避免享受所有制度红利。

开展自查和排查,规范合理发行。按照问题导向原则,摸清底数,“不忽视一个风险,不放过一个隐患”,开展同业业务专项排查并督促商业银行自查,加大对发行规模较大、发行速度过快和过度依赖同业存单业务的银行的关注,坚持立查立改;指导商业银行合理安排发行额度和负债久期,避免追求短期利益过度发行和集中发行。

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风险处置预案。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设立以压力测试为核心的流动性风险监测与预警制度,明确设定同业负债占比警戒线;充分考虑同业投融资资金来源和运用在期限、利率、规模等方面的合理匹配,考虑过度依赖批发资金对流动性的影响;完善流动性分析、监测指标体系和流动性限额管理体系,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机制。

强化约束,压缩套利空间。强化对同业负债占比不超过三分之一的制度约束和在资产端对特殊目的实体投资的穿透,抑制负债端过度利用同业存单加杠杆、资产端对接机构通道进行套利的行为发生,进一步压缩套利空间;从源头消除利用同业存单业务进行空转套利和监管套利等不规范行为,引导同业存单回归流动性管理的本源。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作者所在单位无关)

(作者单位:苏州银行,中国银行青岛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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