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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想离婚怎么办?

2018-04-19 09:32    

生活中,我们会遇到一方离家出走或者外出打工,然后就人间蒸发,杳无音讯了。时间久了,另外一方想离婚怎么办呢?

最高院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因此,除以上情况外,离婚案件一般不得适用缺席判决。

法律对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有规定,那么需要什么条件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2、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他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能够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机关。

具体操作如下:

一、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

这种情况下,有两种方法可以选择:

(1)向法院申请对方死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下落不明人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死亡,其婚姻关系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

(2)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

对于这种离婚诉讼,法院的具体做法一般有五步:

第一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法院立案。

第二步: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供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或是无人签收,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充证据,进一步认定: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对方。

第四步:原告交纳一定数额的送达费后,在法院的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期限为:国内案件60日,涉外案件6个月。

第五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

二、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不足两年

出现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因夫妻一方出走,不与家庭联系,不承担家庭义务,故意违反婚姻义务,而导致夫妻情感确已破裂。

这个时候,当事人可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向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当然,这种案件处理方式也有弊端。实践中曾出现一方恶意声称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再设计收集相关证据,使得很多下落并非不明的另一方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被解除了,甚至财产权利也受到了恶意的侵害。

由于人身关系的判决不能申请再审,因此,一旦出现恶意得逞,将无法补救。还需要大家多加注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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