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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业

2021-11-10 02:49    

免税品是指经营单位按照海关核准的经营品种免税运进专供其免税店向规定的对象销售、供应的进口商品。免税店经营的免税品品种,应由经营单位统一报经海关总署批准。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进口烟草制品和酒精饮料内、外包装的显着位置上均加印";;;中国关税未付";;;(China Duty NotPaid)中、英文字样。

词条目录

1 免税业定义及分类

  1. 1.1 免税品定义及分类
  2. 1.2 免税店定义及分类
  3. 1.3 免税业特点

2 免税业政策环境分析

  1. 2.1 免税业管理体制
  2. 2.2 免税业主要法律法规
  3. 2.3 免税业主要政策

3 免税业发展状况分析

4 免税业国际知名企业

5 免税业国内领先企业

免税业定义及分类

免税品定义及分类

免税品是指经营单位按照海关核准的经营品种免税运进专供其免税店向规定的对象销售、供应的进口商品。免税店经营的免税品品种,应由经营单位统一报经海关总署批准。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进口烟草制品和酒精饮料内、外包装的显着位置上均加印"中国关税未付"(China Duty NotPaid)中、英文字样。

1991年,国务院批准免税店经营国产烟、酒、丝绸、服装、保健品药品、工艺品六大类商品。从此,国产商品开始进入我国免税品市场。1996年,国务院批准对我国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试行退(免)税政策,进一步刺激了国产免税商品的消费。特别是2002年初,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对免税行业经营国产商品种类的限制被打破,国产免税商品的退税手续也相应进行了简化,香水、化妆品、手表、打火机、皮具、食品等种类的国产精品开始全面进入免税品市场。

《财政部关于征收免税品经营专营利润的通知》中将免税商品定义为: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口商品和实行退(免)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入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本文采纳这种定义。

国内一般将免税品分为:香化、时尚品牌、烟草制品及酒水、食品、国产免税品。

国际上一般将免税品分为:酒水、烟草、香化、食品、奢侈品及其他商品。

免税店定义及分类

免税店是指经海关总署批准,由经营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地点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销售场所和存放免税品的监管仓库,向规定的对象销售、供应免税品的企业。目前,我国境内的免税店主要有口岸免税店、运输工具免税店、市内免税店、外交人员免税店、供船免税店及我出国人员外汇免税商店。

免税店供应对象主要有因公出国人员、远洋海员、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出国探亲的中国公民及在国内的外国专家等。一般情况下,免税店是设立在有出入境口岸城市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商店。它主要是向已办出境手续即将离境的旅客或停泊在港口的国际海员销售不含关税或流转税的名牌商品和土特商品。

据现代税收理论,消费者纳税是为了支付他们享用的由政府提供的公共商品和公共服务,例如国防、治安、环境、教育、社会福利、公用设施以及社会管理费用等。而临时来这个国家旅游的外籍人士并没有享受到上述服务,因此需要对他们购买的商品应扣除所纳的税款。

免税店的类型有:机场免税店、机上免税店、边境免税店、外交人员免税店、国际海员免税店、国际客运站免税店、市内免税店等七种。

免税业特点

1、在特(限)定的区域向特殊的消费群提供特(限)定商品的销售任务;

2、是一个集政策、法律、经济、对外贸易、商业、旅游业等综合性极强的行业;

3、涉及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烟草、税务、财政、工商、口岸、出入境、边防、空防等国家相关部门和单位。免税店、国际旅客、免税品是免税业的三大支柱或者说是三大因素。

免税业政策环境分析

免税业管理体制

我国免税行业涉及的相关政府部门包括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等四个部委,其中,主要由海关总署负责免税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的日常监管。

免税业主要法律法规

我国免税行业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如下表所示:

图表1:我国免税行业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

文件名称颁布部门实施时间文件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有关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财务总局、国家旅游局2000年1月1日财外字【2000】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扩大退税国产品经营范围和简化退税手续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03年10月21日财税【2003】201号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经营的国产商品监管和退税有关事宜的通知》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9月30日署监发【2004】403号
《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财政部2005年1月1日财企【2004】2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2006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32号
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补充通知财政部2006年3月20日财企【2006】7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免税商品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5月1日汇发【2006】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1月24日国税函【2008】81号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务院2009年12月3日国发【2009】41号
《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2009年12月31日国发【2009】44号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月1日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88号
《关于开展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2011年4月20日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4号

资料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Ø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

为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和发展,确保在海南省顺利试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经商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制定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

《办法》指出,境外旅客在退税定点商店购物后,按规定应取得的退税凭证包括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和销售发票。境外旅客在办理退税时,可选择的退税币种包括人民币、美元、欧元和日元。此外,《办法》还对退税定点商店和退税代理机构的认定、变更与终止进行了规定,在退税物品的销售管理和退税业务的办理方面进行了规范。

Ø 《关于开展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试点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建设发展,国务院决定在海南省开展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以下简称离岛免税政策)试点。离岛免税政策是指对乘飞机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次、限值,限量和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店)内付款,在机场隔离区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经商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试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11年4月20日起施行。

《公告》对离岛免税政策的适用对象及条件,离岛免税店、免税商品品种、免税税种,免税购物离岛次数、金额、数量以及离岛免税政策实施流程进行了规定。

1、离岛免税政策的适用对象及条件

(1)政策运用对象,离岛免税政策适用对象是年满18周岁,乘飞机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以下简称岛内居民)。

(2)享受政策的条件。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已经购买离岛机票和持有效的身份证件,国内旅客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旅客持有效旅行证件),国外旅客持护照;

②在指定的离岛免税店内付款购买免税商品,商品品种和免税购物次数、金额、数量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并按规定取得购物凭证;

③在机场隔离区凭身份证件及购物凭证,在指定的提货点提取所购免税商品,并由旅客本人乘机随身携运离岛。

2、离岛免税店、免税商品品种、免税税种

(1)离岛免税店。离岛免税店是具有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并实行特许经营的免税商店。海口、三亚两地各开设一家离岛免税店进行试点。其中,三亚免税店在原批准设立的离境市内免税店基础上,增加其实施离岛免税政策功能,自本公告执行之日起启动试点。海口免税店待离岛免税店经营主体、选址及相关配套设施确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启动试点。

(2)免税商品品种.免税商品限定为进口品,试点期间,具体商品品种限定为:首饰、工艺晶、手表、香水、化妆晶、笔、眼镜(含太阳镜)、丝巾、领带、毛织品、棉织品,服装服饰、鞋帽、皮带、箱包,小皮件、糖果,体育用品共18种,国家规定禁止进口,以及20种不予减免税的商品除外。

(3)免税税种。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3、免税购物离岛次数、金额、数量

(1)免税购物离岛次数。非岛内居民旅客每人每年最多可以享受2次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岛内居民旅客每人每年最多可以享受1次。旅客购物后乘机离岛记为1次免税购物。岛内居民旅客身份以居民身份证签发机关为主要依据进行认定。

(2)免税购物金额,数量。离岛旅客(包括岛内居民旅客)每人每次免税购物金额暂定为人民币5000元以内(含5000元),即单价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免税商品,每人每次累计购买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购买免税商品数量范围详见附件。此外,旅客在按完税价格金额缴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条件下,每人每次还可以购买1件单价5000元以上的商品。

4、离岛免税政策实施流程

离岛免税政策主要实施流程包括:离岛免税店进口免税商品,离岛旅客在店内选购付欺,免税店根据旅客离岛时间运送货物,旅客在机场隔离区提货并乘机携运离岛等环节。

免税业主要政策

目前,我国对免税行业的政策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免税市场准入、对免税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的管理;二是免税品的经营业务(包括经营品种和销售对象等);三是免税业务相关的税费政策和外汇管理政策等。

1、免税市场准入及管理政策

我国免税业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一直以来由国家特许经营。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国对免税行业实行"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制定管理规定"的集中统一管理政策。经营单位设立免税商店需由中免公司统一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并符合相关条件;免税品销售场所和免税品监管仓库的设立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免税品商店或变相允许外商参与免税商店的经营活动。

2、免税品经营业务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等相关规定,各类免税商店拥有特定的销售对象和销售条件:

◆ 口岸免税商店的销售对象限于已办结出境手续、即将前往境外的人员,以及尚未办理进境手续的人员。免税商店凭其搭乘运输工具的凭证或者其进出境的有效证件销售免税品;

◆ 运输工具免税商店销售对象限于搭乘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进出境人员。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品限运输工具在国际(地区)航行期间经营;

◆ 市内免税商店的销售对象限于即将出境的境外人员,免税商店凭其出境有效证件及机(船、车)票销售免税品,并且在口岸隔离区内将免税品交付购买人员本人携带出境;

◆ 外交人员免税商店的销售对象限于外国驻华外交代表和领事机构及其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以及其他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的机构和人员,免税商店凭上述机构和人员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准的限量、限值销售免税品;

◆ 供船免税商店的销售对象限于出境的国际(地区)航行船舶及船员。

此外,根据《监管二司关于核定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品种的通知》、《监管司关于同意增加经营品种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各类免税店经营经海关总署批准同意的免税商品品种。

3、相关税费政策和外汇管理政策

免税品经营业务涉及税收、特许经营费和外汇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内容,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以及市内免税店销售但在海关隔离区内提取免税品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及其补充通知规定,凡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均按经营免税商品业务年销售收入的1%向国家上缴特许经营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扩大退税国产品经营范围和简化退税手续的通知》规定,放开免税店经营退税国产品的商品品种,对免税店允许经营的国产品实行退税政策等。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免税商品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汇政策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免税商品标价和结算的币种范围,销售免税商品可以外币标价和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或外币标价和结算;二是免税商品企业可按外汇管理规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账户限额按企业实际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100%核定;三是允许免税商品企业销售免税商品所收取的外币现钞直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特许经营费: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24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补充通知》(财企【2006】70号)的规定,专营公司按经营免税商品业务年销售收入的1%,向国家上缴特许经营费。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国产品以及从境外以免税方式进口经营的国产品均视同免税商品,缴纳特许经营费。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征收,直接缴库。专营公司按其合并会计报表口径,集中缴纳;专营公司供货的其他免税商品经营企业在企业所在地就地解缴。

增值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的规定,2006年1月1日-2008年1月24日,免税店零售的免税商品,以免税商品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1号)的规定,对于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免税品以及市内免税店销售但在海关隔离区内提取免税品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自2008年1月24日起,免税店零售的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62号)的规定,免税店对所属免税商店的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不征收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扩大退税国产品经营范围和简化退税手续的通知》(财税【2003】201号)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经营的国产商品监管和退税有关事宜的通知》(署监发【2004】403号)的规定,对专营公司统一采购专供出境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在报关进入海关监管仓库时视同出口,退还增值税进项税额及消费税,对出境免税店销售的上述商品免征增值税。

3、免税店的有税商品销售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免税业发展状况分析

现代免税业起源于1947年,发展至今全球各类免税店超过2500家,销售品牌超过1.2个,销售渠道随着各种交通方式的兴起呈现多样化发展,涉及机场、船上、市内、边境、火车站、港口等各种场所。

据统计,2004-2008年,全球免税及旅游零售业销售额分别达到250亿美元、270亿美元、290亿美元、340亿美元和370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0.30%,总体上保持了良好的增长势头。2009年,由于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免税及旅游零售业在近年来发展中首度出现负增长,销售额同比减少6.8%至345亿美元。2010年,全球免税及旅游零售业实现销售收入达395亿美元,相比1970年4.5亿美元零售额增长近88倍,年均复合增速达到11.84%。

2008年,中国免税业销售额达到60亿元人民币,2009年,在全球免税业销售额负增长的形势下,中国免税业销售额继续维持快速增长,全年销售额增长至13亿美元,2010年,中国免税业销售额同比增长32.8%,达到17.3亿美元,增速居全球首位。2004-2010年,中国免税业复合增长率为27.6%,远远超过全球同期7%左右的水平。

具体内容详见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5-2020年中国免税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免税业国际知名企业

DFS环球免税集团

韩国Lotte乐天集团

美国DFA免税店

免税业国内领先企业

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市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香港国际机场免税店

上海浦东机场免税店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免税店

大连机场免税店

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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