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同城同价”原则,经报区政府同意,吴中区与苏州市区同步下调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时间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为每立方米3.126元;其他(公用事业)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2.946元。
【附件:《关于下调苏州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苏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区各车用天然气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582号)和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17〕16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下调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非居民用、其他(公用事业)用天然气、车用天然气(CNG)销售价格同向同幅调整,每立方米统一下调0.124元。调整后,
✔ 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126元;
✔ 其他(公用事业)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2.946元;
✔ 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93元(鉴于车用压缩天然气实际结算情况,该价格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后的价格)。
二、本次市区非居民和其他(公用事业)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时间,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时间,自2017年9月25日零时起执行。
三、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除苏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市定价外,其他各区(不含吴江区)按照同城同价原则由各区价格主管部门报经当地区政府(管委会)同步实施。
四、相关要求
1. 天然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非居民用气降价政策,认真做好供需衔接、准确抄表、宣传解释和价格公示等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保障市场平稳运行。
2. 市区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后,各车用天然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和调价工作,确保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政策落实到位。
3.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以及串通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苏州市物价局
2017年9月20日
(来自:吴中发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