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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媒:日本以文豪名字命名海底对抗中韩

2021-11-14 10:15    

1月7日报道 日媒称,日本以文豪名字命名海底地名,此举可视为对抗中韩加强海洋调查和命名活动的举措。

据日本《读卖新闻》1月6日报道,由联合国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和国际航道测量组织共同管理的国际海底地名分委会4日公布了2017年的审议结果。

报道称,这次中国提出了冲鸟礁以南的“九州帕劳海岭南部海域”的海底地形命名提案,并有6项获得通过。在全部113项申请中,中国的提案最多,为41个。

报道称,韩国也有4项提案获得通过,其中两项的申请海域涉及日本海,在韩国提案中标注为“东海”。

日本政府代表提出了抗议,理由为“日本海”是唯一获得国际承认的地名。

另外,日本的34项申请获得通过,其中包括冲绳诸岛南方海域的18项申请,诸如“龙之介海山”、“漱石海脊”等,起名都与文豪有关。

报道称,以文豪名字冠名的地形群被作为“文豪海山地形区”为国际所承认,其中还包括2014年获得通过的“康成海山”等地名。

报道称,这一带海域属于日本专属经济区的边界海域,中国在此加强海洋调查和命名活动。海底日本文豪地名群的形成可视为“对抗中国进军海洋”的举措。

【延伸阅读】港媒报道:中国建海底观测网护航“一带一路”

1月2日报道 香港《南华早报》网站2017年12月31日刊载文称,对于在海洋航线上巡逻的潜艇而言,中国新的高科技海底监测系统对任何地点、深度和时间的海洋温度及盐度进行测量及预测的能力将是无价之宝。

文章称,专家说,高科技系统将有助于北京保护其从南海到印度洋在内的日益扩大的利益及投资网络。

文章称,新的水下监测网有望帮助中国潜艇更牢固地锁定目标,同时保护中国在海上丝绸之路沿线的利益。该系统业已启动,其工作原理是收集水下环境信息——特别是水温及盐度等信息,海军由此可以更准确地追踪敌方船只并提高导航和定位能力。

文章称,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副研究员于永强说:“我们只是在长征中迈出了一小步。”于永强说,即便在北京的主场南海地区,美军潜艇指挥官也比中国潜艇指挥官更了解温度和盐度等环境条件,因为他们在该地区进行了几十年的研究。

文章称,据技术简报显示,中国的这个系统基于一个由浮标、水面舰船、卫星和潜航器等平台构成的网络,该网络收集南海、西太平洋和印度洋的数据。

文章称,有关信息随后会传输给三个情报中心——南海的西沙群岛、南部省份广东以及南亚的一个联合设施——进行处理和分析。

文章认为,对于在海洋航线上巡逻的潜艇而言——海洋航线是中国提出的名为“一带一路”的全球贸易和基础设施发展计划的重要构成元素,该系统对任何地点、深度和时间的海洋温度及盐度进行测量及预测的能力将是无价之宝。

文章称,于永强说,除提高目标锁定能力外,新的监测系统还能大大提高潜艇在环境恶劣的水域的航行安全。

【延伸阅读】参考快评:日本干扰中国海洋调查船在钓鱼岛作业有玄机

【新闻事件】

7月7日报道 7月4日一艘中国海洋调查船在中国钓鱼岛海域进行科学考察,遭到日本海上保安厅巡逻机的阻挠。日本媒体援引第11管区海上保安本部的话称,中国海洋调查船“勘407”号4日在钓鱼岛附近作业,日方还确认,中方海洋调查船“有疑似缆线状物体投入海中并拖曳航行”。

【专家快评】

郁志荣(中国太平洋学会副秘书长 浙江海洋大学教授)

日本海上保安厅下属巡视船和飞机,对中国在钓鱼岛附近海域进行海洋科学考察、海洋环境调查以及渔业捕捞作业等船只实施所谓警告和驱赶并提出外交抗议等屡见不鲜。而日方此举存在三点错误:

第一,钓鱼岛领土主权归属决定了中国船只在其附近海域作业的合法权利,日方船机无权干涉,更无权进行所谓警告、驱离之类的干扰行为。日本主张完全无根无据,与《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原则背道而驰。因此,日本海上保安厅巡视船和飞机,在钓鱼岛海域实施所谓的“领海警备”等巡逻是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对中国调查船的正常作业完全没有批评指责的资格,也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第二,抛开钓鱼岛领土之争,当下中日尚未正式进行东海管辖海域的双边划界谈判,日本所谓在东海的“专属经济区”实际并不存在。然而,日本海上保安厅飞机却公然声称,中国调查船“堪407”号不得擅自在其“专属经济区”内作业,并要求中国船只停止活动。连自己国家在东海有没有专属经济区都不知道,专属经济区制度赋予沿海国和他国究竟有何种权利也不清楚,还在与邻近国家争权夺利,这样会有何种结果自然无须多言。

第三,日本指责和干扰中国调查船在钓鱼岛附近海域作业,在法律运用上张冠李戴。据日媒报道,日方确认,中方海洋调查船有疑似缆线状物体投入海中并拖曳航行,这显然是要告诉世界“勘407”号是海洋地质勘察船,它的作业属于大陆架调查。但是,日方又将其戴上在“专属经济区”作业的“帽子”。究竟怎么回事?原来,2012年12月中国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大陆架自然延伸至冲绳海槽的划界案,这让日本紧张,因此日本打算在2019年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审议此案时,能够拿出足够的证据推翻中国的主张。有分析认为,日方经常阻挠中国海洋调查船在大陆架上作业与此不无关系。但是,这种张冠李戴的指责及其明显违反国际海洋法的行为非但达不到预期目的,反而彻底暴露了其严重侵犯邻国海洋权益的本质,以及对国际海洋法认知错误。

日本经常指责中国不遵守国际规则,其实违反国际规则挑起事端,破坏地区和平稳定的罪魁祸首正是日本自己。中国一直从两国关系大局出发,在钓鱼岛领土争端问题上始终保持高度克制。但是,由于日方多次主动挑衅或挑战,结果使中方拿起法律武器自卫,采取包括对钓鱼岛海域实施常态化巡航执法等在内的多项反制措施,给日方非法海洋侵权行为一个沉重打击。如果日方再不接受教训,继续挑衅或挑战中国,等着它只是中国采取更加严厉的反制措施。当务之急,中日都应该按照2014年双方达成的四点共识,用实际行动对包括钓鱼岛及其周边海域在内的东海实施有效危机管控,为地区和平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这才是明智之举。

延伸阅读:中日专属经济区划界争议

东海最宽处仅为360海里,中日两国在划定各自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时出现重叠。日本认为应按两国海岸线中间线划界。中国则认为,东海海底的地形和地貌结构决定了应遵循“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划界。

事实上,日方“中间线”是其单方主张的,而且把中国领土钓鱼岛作为日方主张的领海基点,因此该段“中间线”本身的法理依据就先天不足。

中国科学家经过勘测证明,冲绳海槽是中日之间大陆架的天然分界线。冲绳海槽以西的东海大陆架,在地质构造、地貌性质、沉积物属性和古地理特征上和中国大陆连为一体,是中国大陆自然延伸的一部分。中方一直主张,中国大陆架的自然延伸部分被中日之间的冲绳海槽切断,理应以冲绳海槽作为中日之间海洋的分界线。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以上言论系专家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

【延伸阅读】日媒:中日围绕东海海洋权益悄悄较劲 展开海洋调查攻防战

5月24日报道 日媒称,围绕东海的海洋权益,日本与中国正悄悄地较劲。中国主张本国的大陆架延伸到钓鱼岛近海,并不断进行海洋调查。日本也在加强海洋调查工作,韩国则在竹岛周边实施调查,由此引发的矛盾扩大。

据日本《朝日新闻》5月23日报道,19日在自民党本部召开了“领土相关特命委员会”会议,委员长新藤义孝就中韩在日本“专属经济区”和“日本领海”频繁开展海洋活动表示,“必须认真加以应对”。

报道称,中国反复向这一海域派出公务船和海洋调查船。17日在竹岛近海,韩国海洋调查船也一度侵入日本领海。

报道称,在这种情况下,日本正加强海洋调查工作。

去年9月,日本开始在五岛列岛以及八重山诸岛(冲绳县)海域的东海投入无人海洋观测装置。今年它具备了自动观测海流和海水温度的功能,还可以观测潮汐最低时海岸线的“低潮线”,用以作为划分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界限的标准。海上保安厅人士说,该装置“将从科学调查的工具升格为捍卫海洋权益的工具”。

报道称,促使日方采取上述行动的是中国的举措。2012年12月,中国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了大陆架自然延伸至冲绳海槽的划界案。中国主张的划界范围进入了日本的“专属经济区”,包括钓鱼岛。

报道称,中国派遣海洋调查船的行为愈发频繁。2015年总共有22艘,在2016年共有11艘。据有关人士指出,“估计他们是在进行地质调查”。

报道称,为了对抗上述举措,日本在去年秋季的补充预算案中列入56亿日元(100日元约合6.2元人民币——本网注),用来在时隔20多年后打造海上保安厅的海洋调查船,即“测量船”。日本将在4年内花费大约154亿日元建造测量船,并力争在2019年度投入使用。

日本海上保安厅负责人透露:“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有可能在2019年审议中国的大陆架延伸案,因此有必要收集能推翻中国主张的材料。”

资料图:中国海监船编队坚守在钓鱼岛海域进行常态化巡航 新华社记者 张建松 摄

【延伸阅读】日媒称中国海洋调查船驶入鹿儿岛附近海域

6月14日报道 6月13日下午3时20分左右,日本海上保安厅巡逻船发现中国海洋调查船“科学”号在鹿儿岛县奄美大岛西北121公里处向海中投放缆绳状物体。

据共同社网站6月13日报道,此前该调查船在冲绳近海航行至13日上午。第11管区海上保安总部(位于鹿儿岛)的巡逻船用无线电要求其停止活动,但调查船没有回应。

这是去年11月11日以后首次在鹿儿岛近海发现中国调查船。

【延伸阅读】中国将加强对军事管辖区等商业性海洋调查活动监管

中新网3月30日电 据国家海洋局网站消息,国家海洋局、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日前印发《关于加强海洋调查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强调,逐步将商业性海洋调查活动纳入管理,重点加强对管辖海域范围内的重磁、声学、核和重金属等敏感要素和军事管辖区等敏感区域的商业性海洋调查活动的监管。

《意见》要求,按照建设海洋强国的总要求,以增强海洋调查服务能力为核心,加强海洋调查规划和法规建设,推动海洋调查常态化和周期化开展,优化海洋调查资源配置,推进海洋调查资料共享利用,为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高海洋开发能力,支撑我国海洋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意见》强调,坚持“统筹协调、开拓创新、合作共享、强化服务”。做好海洋调查工作的整体布局和任务部署,充分发挥各涉海部门和地方的积极主动性;拓展海洋调查领域,创新海洋调查体制机制,提升海洋调查技术能力和水平;推进海洋调查资源和成果共享开放,互通有无,互惠互利,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丰富海洋调查服务内容,完善服务形式,提升服务水平。

《意见》强调,建立健全海洋调查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推动海洋调查资料与成果共享;加大海洋调查力度,实现海洋调查全球化和重点海域调查常态化,推动深海、大洋与极地调查深入开展;提升海洋调查能力,建设强大的国家海洋调查船队,实现关键海洋调查技术装备国产化;加强海洋调查队伍建设,培养适应海洋科技快速发展的专业化、创新型人才。

《意见》强调,国家和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任务,按照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和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海洋调查规划,统筹海洋调查工作的整体布局和任务部署,促进普查和详查相结合,综合调查和专项调查相结合,实现海洋调查从应对式向主动式转变。研究制定《海洋调查管理条例》及配套制度,规范海洋调查活动管理,保护海上调查设施,加强海洋调查资料及成果的转化应用,提高海洋调查资料和资源的共享服务水平,增强海洋调查服务保障能力。

《意见》要求,建立商业性海洋调查活动管理机制,国家和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出台相关政策,逐步将商业性海洋调查活动纳入管理,重点加强对管辖海域范围内的重磁、声学、核和重金属等敏感要素和军事管辖区等敏感区域的商业性海洋调查活动的监管。规范公益性海洋调查项目管理,确保经费使用合规。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海洋调查标准计量与质量控制体系。结合海洋调查的新技术和新方法,及时制修订和完善海洋调查标准及体系,实现与国际接轨;建立海洋调查仪器设备量值溯源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加强海洋调查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和调查人员资格管理,实施海洋调查全过程、全要素质量控制与监督,保障调查资料和数据质量。

《意见》要求,公益性海洋调查资料应按照规定汇交到专门的资料管理机构。建立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地方政府间海洋调查资料清单交换机制。国家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激励政策或措施,鼓励商业性海洋调查活动获取资料的汇交。加强海洋调查资料与业务化监测、观测数据的有效衔接,提高数据利用效率。完善海洋调查资料的保密制度,逐步建立海洋调查资料定密和降解密制度。实行海洋调查资料异地备份制度,完善海洋调查资料安全保障体系,推进海洋调查资料管理信息化。

《意见》强调,推进海洋调查资料应用与共享。建立健全海洋调查资料共享与服务保障机制,搭建海洋调查资料和调查数据产品的共享服务平台,在符合国家海洋调查资料保密与安全规定的前提下,加强分级分类管理,促进海洋调查资料服务产业发展。加快推进“数字海洋”建设,不断增强海洋调查资料的开发应用力度,实现多样化、系列化和专题化的海洋信息产品服务。

《意见》强调,加快海洋调查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加强海洋调查的基础理论和方法研究,提高对海洋现象和问题的认知能力。增强海洋调查自主创新能力,加紧研发海洋调查亟需的关键技术,提升海洋调查数据采集、传输、处理、集成与应用服务技术水平。积极推进海洋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调查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政策引导,积极鼓励研发和使用国产技术装备,努力改善我国海洋调查装备依赖进口的局面,提高我国海洋调查技术的国际竞争力。

《意见》还要求,加强海洋调查队伍建设。加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海洋调查基础性人才的培养力度;以重大调查专项和科技计划为依托,培养海洋调查创新型、复合型领军人才,壮大海洋调查人才队伍;加强海洋调查人员岗位技术培训,提高海洋调查人员职业技能。完善海洋调查人员待遇,保护和激发海洋调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探索建立海洋调查机构考评制度,公布海洋调查机构推荐名录,促进海洋调查队伍整体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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