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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私生他人子引发精神损害赔偿应依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处理

2018-04-23 16:05    

之前有办理过一个这样的案子,基本的案情是,甲乙双方生育一子,后因家庭纠纷双方离婚后,甲进行了亲子鉴定,发现自己并非孩子的亲生父亲,遂起诉乙返还抚养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用25万元,一种意见认为,女方确有过错,且对男方构成精神伤害,故应当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女方的行为并不构成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抚养非亲生子女能否视为一种精神伤害有待商榷。

后我查询了大量的司法案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给出以下的代理意见: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而男方受欺骗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代替了孩子的亲生父亲履行了法定的抚养义务,原告方得知事实真相后,当然有权利追索抚养费。从男方的角度看,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女育子女,对男方精神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故其同时有权要求侵权者赔偿精神损失。

后记: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赔偿精神损失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是两码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并不定构成“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赔偿要件,即通奸与“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不能等同。而要求女方赔偿精硝损失的依据应是《民法总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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