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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预计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18-04-24 22:56    

本网讯(记者郝海霞 见习记者周雨农)10月24日,江西省安监局发布《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2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全面部署全省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工作,强调要坚守安全红线,着力堵塞监督管理漏洞,解决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到2020年,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基本成熟,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目标相适应;到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江西省安监局党组书记龙卿吉介绍《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据介绍,《实施意见》主要分为总体要求、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地方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大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改革力度、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7个部分,共计35条措施,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把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放在突出位置

据江西省安监局党组书记龙卿吉介绍,《实施意见》把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放在突出位置,从企业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应急救援“五到位”以及企业惩处、企业负责人责任追究方面,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作出规定。强调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建立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机制,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提高企业违法违规成本,加大事故企业及负责人惩治力度。

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企业惩处力度。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力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向社会公示。

江西首创“企业主管部门”概念

《实施意见》全面落实地方和部门监管责任,就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各类功能区监管责任和责任考核机制、责任追究制度作出规定。明确了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明确了各类功能区监管体制;确定了建立完善安全考核评价体系、加大考核权重,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等事项。

在明确部门监管职责上求突破。按照“三个必须”的原则,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监管执法职能但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等5类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其中,对企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规定是“履行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职责,监督考核、指导督促所属企业进行安全管理”。据介绍,企业主管部门概念为江西省首创,对于规范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奠定了法律依据。

各级政府根据区域范围、高危行业比重增加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实施意见》指出,各级政府要加大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经费投入,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安全生产事故及风险防控、应急管理、教育培训、购买服务等,强化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各级政府根据区域范围、高危行业比重增加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设区市政府安全生产资金由原来不低于200万元调整为不低于500万元,县级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由原来不低于30万元调政为不低于100万元。

同时,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和扶持,引导企业集聚发展灾害防治、预测预警、检测监控、个体防护、应急处置、安全文化等技术、装备和服务,促进安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龙卿吉表示,《实施意见》的出台,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指示要求,也是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现实需要。目前,重点任务分工已初步完成,在征求有关意见后,将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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