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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你的个人信息正在泄露!

2022-10-22 12:43    

您有没有接到过这样

莫名其妙的陌生电话?

他们知道你的姓名

知道你的住址甚至更多的信息

那么,你有没有想过

你的个人信息是如何泄露的呢?

1

2016年3月至2016年10月间

被告人叶某利用在安徽省某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工作便利,进入各个系统查询车辆档案信息(内含车主姓名、联系方式、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等车主信息、发动机号、车架号、排量情况等车辆基本信息和车辆抵押情况等,下同)、户籍信息、逃犯信息等,通过微信以人民币3元/条或4元/条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胡某等人上万条,共计违法所得167624余元。

2016年年初至2016年10月间

被告人张某、崔某利用在安徽省某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工作便利,进入交通综合查询平台查询车辆档案信息,通过微信以3元/条或5元/条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胡某等人,共计出售20000余条,违法所得87144余元。

2016年6月至2016年11月间

被告人王某利用在黑龙江省某公安局交警支队的工作便利,进入车辆查询系统查询车辆档案信息,通过微信以3元/条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路某等人19670余条,共计违法所得59012元。

2016年9月至2016年11月间

被告人赵某将自己工作的河北省某公安交警支队的同事被告人宋某、刘某介绍给被告人申某、张某夫妇,帮助其查询车辆档案信息用于出售。申某、张某夫妇共购得7453条车辆档案信息后,通过微信以2.5元/条或3元/条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王某、党某等人,违法所得11179余元。

被告人叶某等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

朱罗娜

公诉部员额检察官

2017年6月1日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对于强化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维护人民群众个人信息安全以及财产、人身权益,将发挥重要作用。

以下就针对该解释,敲敲小黑板,划下重点吧:

1

《解释》对于信息类型和数量方面,分别设置了不同的定罪标准:

对高度敏感信息,如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等50条入罪;重要信息如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500条入罪;其他普通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入罪。在违法所得数额方面, 5000元即入罪。

2

将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和数额的定罪量刑标准减半认定。

在经济生活中,公民个人信息不可避免地会被有关单位或部门掌握,《解释》的该条规定,体现了国家重拳出击,深挖行业“内鬼”的坚定决心。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更要加强从业人员的执业纪律教育,强化法律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源头上严防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

3

即使为合法的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普通公民个人信息,只要获利达五万元以上或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或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同样要以本罪定罪处罚。

信息时代的来临,意味着谁掌握了信息,谁就“先人一步”。一些企业、商户通过购买和信息共享的方式去获取信息,从而达到拓展客户源,谋取经济利益的目的。所以,提醒商家信息的获取同样要“取之有道”,经营合法,但手段违法同样也构成犯罪。

4

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后来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不论是否事先明知,均构成本罪,即以客观论。

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往往给下游犯罪如电信网络诈骗、盗窃、绑架、敲诈勒索等提供重要的线索,已然形成了黑色产业链。特别是行踪轨迹信息,往往能反映出人的去向、行为习惯等,嫌疑人掌握的行踪轨迹信息越精准,犯罪的成功率就越高,故该情况下,数量即使只有1条,也构成犯罪。

3

除了以上案件涉及的盗取个人信息的手法

现实中还有许多令人防不胜防的花样

到底如何才能避免信息泄露呢?

我们需要在下列的各种情况中加强防范。

1.谨慎点击通过手机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发送的链接。

2.不运行不熟悉的可执行文件,尤其是一些游戏及游戏插件。

3.各类单据,不随地丢弃,及时涂抹、销毁。

4.身份证复印件需写明用途。

5.网上投递求职简历只提供必要信息。

6.不在微博、群聊中透露个人信息。

7.慎在微信等即时聊天工具中晒照片。

8.慎重参加网上调查活动。

9.谨慎连接免费公共wi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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