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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加班后回家猝死,单位是否需担责?

2022-11-06 21:59    

典型案例:

某公司员工文某家庭负担经济负担较重,经常主动加班,某日晚10点他于公司打卡下班,凌晨2点左右,因身体异常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医院出具死亡证明,证实其死亡原因为猝死,原因不知。社保局认为,文某的猝死不属于工伤。文某家属认为,文某系长期加班过度劳累所致猝死,故将文某任职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50万元。被告公司辩称,公司从未强迫文某加班,且定期组织员工体检,已经尽到对员工的基本劳动保障义务。法院经审理查明,文某死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其工作时间及延长的工作时间均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即使加班属于自愿行为,但公司是知情且同意的,并且文某的加班行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密不可分,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公司在文某的加班行为中存在侵权行为且存在过错。但由于不能证实文某的加班行为与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也无法排除,考虑到猝死可能存在多重因素,在因果关系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法院根据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和公平合理原则,酌定由被告公司对文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晨夕说法:

当前,劳动者猝死的案例屡见报端,且呈增多趋势。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可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但是像文某这种情形,即如果劳动者是在下班后猝死,按规定不构成工伤的,其权利如何得到法律保障?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劳动者在下班后猝死,虽不构成工伤,但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侵权行为导致劳动者猝死的,家属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饶玺典 (北京市西城区晨夕法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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