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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社会对“自杀”的认知

2022-11-07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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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社会对“自杀”的认知

赵秀荣

摘要:自杀与最根深蒂固的社会传统观念相关,社会对自杀的态度反映了一个时代最基本的理念。英国社会对“自杀”的认知经历了从中世纪的严苛到近代晚期宽容的转变。近代晚期英国对“自杀”态度的“世俗化”以及自杀的“去污名化”运动,反映了这一时期社会观念的进步。其转变原因主要有:自杀人数的增加引发社会关注,自杀的“医学化”,理性呼声的出现,对社会陋习的摒弃与权利意识的增强。

关键词:英国自杀认知严苛宽容

英国社会对“自杀”的认知经历了从中世纪的严苛到近代晚期的逐渐宽容的转变。近代晚期英国社会对自杀态度的“世俗化”(secularization)以及自杀的“去污名化”(destigmatization)“去犯罪化”(decriminalised)运动,与启蒙运动的社会影响有关。这一时期人们逐渐摆脱了宗教信仰的束缚,开始用科学与理性的态度认知社会问题——自杀是其中之一,但这种转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分析英国社会对“自杀”认知的变化可以揭示当时社会的变迁,正如迪尔凯姆所说:“自杀与社会结构最根深蒂固的东西有关,因为自杀表现了社会的情绪,而民族的情绪像个人的情绪一样,反映了机体最根本的状态。”目前国内还没有对这一问题形成系统的研究成果,笔者以此文求教于方家。

一对自杀的态度——从严苛到宽容

追溯历史,我们知道古代希腊、罗马社会在某些情况下接受自杀,但是法律也惩罚某种形式的自杀。可以说希腊、罗马社会对自杀的态度是谴责与宽容并存。在希腊,“只有未经国家批准,自杀才被视为非法。因此,在雅典,自杀的人因为对城邦做了一件不公正的事而受到‘凌辱’:他不能享受正常的荣誉和葬礼,而且尸体的一双手还要被砍下来另埋在他处。”“在雅典,如果在自杀之前说明生活难以忍受的理由,请求元老院批准,若请求得到同意,那么自杀就被认为是合法的行为。”“在罗马,从道义或法律的角度评价自杀时,关于自杀动机的考虑始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有这样的诫条:如果一个人无缘无故地自杀,那么他理应受到惩罚:因为一个不爱惜自己的人更不会爱惜他人。公众通常谴责自杀,同时保留在某些情况下批准自杀的权力。”无论是希腊还是罗马都谴责奴隶自杀,因为奴隶被看作是主人的财产,奴隶自杀是对主人的背叛。同样,士兵自杀也受到严厉谴责,特别是在罗马,因为这会影响军队的战斗力。

一般认为,中世纪的英国教会和世俗权力都敌视自杀行为,但也有学者持不同看法。这一时期,自杀者不仅受到教会的惩罚——不能进行基督徒式的安葬、尸体被亵渎、家人还要蒙羞,而且国家也惩罚自杀者,没收自杀者的财物。“在673年的赫里福德宗教会议上,坎特伯雷大主教决定,‘大陆的古代教会法令应该在英格兰得到遵守’。”自此,563年布拉格宗教会议上决定禁止给予自杀者基督徒安葬仪式的规定在英格兰确立:自杀者的葬礼不能在教会举行,死者的尸体不允许安葬在教堂墓地,要埋在十字路口,胸口要插木棍,以防其灵魂跑出来伤害他人。教会反对自杀的理由是自杀者篡夺了上帝对生命的所有权。英国牧师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阐述了基督教反对自杀的信念:生命不属于个人,他对自己没有所有权,因为他不能自己创造自己,他只有使用权。国家反对自杀,是因为自杀者剥夺了国家对生命的控制权。福柯说:“古典时代的人发现人体是权力的对象和目标。我们不难发现当时对人体密切关注的迹象。这种人体是被操纵、被塑造、被规训的。”因此,无论是教权还是俗权都反对自杀。这一时期“我们可以说‘让’人死或‘让’人活的古老权力已经被‘让’人活或‘不让’人死的权力取代了”。

近代晚期的英国,要求对自杀者持宽容态度的呼声日渐高涨,这是一个渐进的、复杂的过程,一直持续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这一时期,社会各个阶层、群体逐渐转变了对自杀者的态度,开始同情自杀者及其家人。史学家认为:“对‘自杀’态度的转变是漫长的18世纪现代化的标志,这一时期死亡成为非社会化的——一种私人的、单独的、神秘的(行为)。”自杀逐渐“去犯罪化”或者说人们的看法越来越“世俗化”,不再相信自杀与超自然力量或恶魔的引诱相关。人们认为自杀是疯癫、压力或抑郁的表现,是与(正常的)自我分离的行为。人们越来越不认为自杀是一种罪(sin),而是一种可以解释的世俗行为。自17世纪60年代以后,当地选出的验尸官调查团越来越多地判决自杀者疯癫,这样就可以避免自杀者的财产被没收。因为神志不清的人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可以免除惩罚。据统计,1485—1660年,95%以上的自杀者都被判重罪,不到2%的人被判为疯癫免于定罪。1660年后这一比例稳定增加,从17世纪60年代的8.4%增加到80年代的15.8%,再到18世纪前期的42.5%。同样,1660年以后(自杀者)被没收财产比例稳步下降(按每二十年计算),17世纪60年代是35%,80年代下降到25%,18世纪前十年下降到13%。

二近代晚期对自杀态度逐渐宽容的原因

1、近代晚期英国自杀人数增加引发社会关注

近代晚期的英国自杀人数逐渐增多(图1和图2)。1637年英国人威廉·高奇(William Gouge)说:“自从世界伊始,很少有任何时代像我们这个时代一样出现这么多绝望的人:教士、俗人、受过教育的人、没受过教育的人、贵族、身份低微的人(mean)、富人、穷人、自由人、佣工、男人、女人、年轻的、年老的(都有自杀的倾向)。这个时代,这种绝望的、魔鬼式的、邪恶的做法展露无疑。”对自杀人数的增加,史学家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是绝对的增加,有人认为是由于统计方法的改变带来的相对增加。据迪尔凯姆统计,1871年英格兰和威尔士10万居民中有175人为疯癫患者,同时100万居民中有70人自杀。

麦克唐纳教授认为历史学家们低估了所发现的自杀人数。由于涉及自杀的资料非常凌乱,很少有历史学家读过当时法庭记录、教区记录、验尸官的调查笔记。如果我们调查英国三个郡的验尸官记录,就发现有大量自杀记录;如果我们调查王座法庭(King’s Bench)关于自杀的记录,会发现存在很多调查遗失。他说:“把已知自杀者的名字和残存的记录核对起来就能发现调查的不完整性。例如理查德·纳皮尔(Richard Napier)记载了1597—1634年发生在贝德福德郡、白金汉郡和北安普顿郡的11例自杀案例;他还记载有57人自杀未遂,以及99人有自杀倾向。而同一时期,验尸官记录的262例自杀者,没有一个与纳皮尔记载的自杀者或有自杀倾向者重合。”

自杀人数的增加引起政府及社会对这个问题的关注。由于自杀的报道不断见诸报端,因此对自杀者的惩罚引起教界、俗界的关注。

2、自杀的“医学化”(MEDICALIZATION)

古典医学认为自杀是一种疯癫的行为,只有那些疯癫的人才会自杀。英国社会也曾一度从宗教意义上解释疯癫,但最终认识到疯癫是一种疾病。尽管当时自然科学提供的治疗并不比宗教的或奇迹治疗(magical treatments)有效,医学还是逐渐摆脱了超自然的解释。随着医学的发展,医学界人士认为抑郁、疯癫和谵妄都会导致人自杀。英国内科医生理查德·布莱克莫尔在他的畅销书《脾脏与潮气的论文》中提到,“这些病人经历着极度的绝望和难以忍受的焦虑不安,这是造物主在他们身上留下的印记……是某种程度的疯癫”。1788年威廉·罗利医生写道:“自杀应该被认为是一种疯癫的行为。”佩内洛普·杜布指出疯人经常有伤害自己的倾向。他谈到希律王时说:“他未遂的自杀……很清楚表明他发疯了,自我伤害通常是疯人的特点,这一点在希律王身上表现得特别明显。”17世纪这方面最好的例子是约翰·奥布里(John Aubrey)对福克兰(Falkland)子爵的评论。奥布里认为福克兰近乎疯狂的危险举动杀死了自己。他写道:“在纽伯里的战斗中,我的主人福克兰……在两军对垒中,像个疯子一样在阵地间穿行,他被打中了(正如他所希望的那样)。这种疯狂的行为一定有原因,(人们以为)他不满意查理国王听从那些谗言……但我从最了解他的人那里了解背后的真相是他的情妇莫莉的死亡(使他痛不欲生)……他爱她超过一切,这是他自杀的确定原因。”

近代晚期,随着医学的发展,医学知识缓慢、逐渐地得到普及,人们意识到不仅疯癫与自杀相关,而且抑郁也与自杀相关。英国学者罗伯特·伯顿(1577—1640)认为抑郁是由于身体中的胆汁太多,是一种身体的疾病影响到人的心智,经常导致自杀。

他说自杀既不是有尊严的,也不是正常的死亡,是抑郁这种疾病的致命的后果。因此自杀者值得我们同情。他认为抑郁者的特征是:“他不害怕死亡,有自我毁灭倾向;他怕光,为了结束自己的恐惧和心中的悲哀,他会自尽而免除痛苦。”在其著作《剖析抑郁》中,他写道:“抑郁的男女经常会自杀,他们多次表达厌倦了自己的生命,他们经常有一些野蛮的想法,想暴力伤害自己。”当他讨论抑郁症的结果时,他观察到这种病很少引起死亡,除非他们自杀(这是非常可能的、非常可悲的事故,是最大的不幸)。开业医师的笔记中也提到自杀是抑郁症的表现。医生纳皮尔说他的抑郁症患者中5.5%都想过自杀,这占有精神问题患者的7.8%。具体的数字是:“493个抑郁的患者,27人自杀;794个‘精神有问题’的患者中62人想自杀;所有来咨询的‘精神不适的’患者中6.4%有自杀倾向。”随着人们认为自杀是一种罪(sin)到认为自杀是一种疯癫的行为的转变,判定自杀的责任从教士之手转移到医生之手。

医生们认识到疯癫与抑郁是造成自杀的主要原因,倡导对自杀者免于指控。医生认为这些自杀者的神志不受自己的控制,他们自杀是由于疾病的原因,而不应该归结于魔鬼的引诱。1621年英国学者罗伯特·伯顿写道,当疯人或抑郁的人自杀,他们不应该被谴责,“在一些案例中,有些人严厉地谴责自杀者,认为暴力伤害自己的人是疯子,或者遭受了长期抑郁的困扰。在极端的情况下,他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丧失了理性和判断力,就像一条船,失去了驾驶者,一定会撞上岩石或沙滩,导致沉船”。18世纪的艾斯奎诺说,自杀是热情或疯狂的张狂之后的行动,治疗(它)是心智疾病治疗学的范畴。自杀被认为是一种医学上可以解释的“疾病”,我们称之为自杀的“医学化”。

自杀的“医学化”无疑影响到整个社会对自杀的认知,是向宽容自杀者迈出的重要一步。人们开始意识到自杀的人并不是遭到魔鬼的引诱,而是由于其自身的(身体的、经常是心理的)疾病导致。“16世纪晚期和17世纪,忧郁成为一个时髦的标志,对抑郁的着迷使人们认识到自杀是精神疾病的标志,而不是一种宗教意义上的犯罪。”随着《少年维特的烦恼》的出版,自杀甚至被肯定。因此人们逐渐接受自杀者不是邪恶的化身,不应该遭到严酷的对待。但是,对自杀的道德解释没有随着医学的进步而退却,在一段时间里,英国存在一个“混杂”的过程,即道德的、医学的两种解释并存。

3、理性呼声的出现

从近代晚期开始,许多思想家从理论上为自杀辩护。他们认为生命是一种礼物或恩惠,如果生命变得艰辛,人们有权利放弃之,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不管怎样都要死,当他对社会没用时,他选择自杀,不违反任何人类法或自然法。大卫·休谟激烈地攻击“人的自杀是违背上帝的意愿”的说法。他说:“对我来说,我的出生是一系列的原因,其中许多因素依赖人自愿的行为……如果你说上帝引导所有这些因素,那么自愿死亡也是同一个上帝引导的结果。”休谟写《论自杀》的目的是“通过考察反对自杀的争论,根据古代哲学家的论述,证明自杀是免于定罪和责备的,从而恢复人自然拥有的自由”。他认为《圣经》中并没有禁止自杀的经文,摩西十诫中的“不可杀戮”显然是指不可杀害他人,因为我们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他说那些认为自杀是违背上帝、天意或自然法的看法,没有任何道理。休谟认为,人的生命是上帝旨意的结果,正如那些没有生命的物种一样。“所以,当我倒在自己的剑下,与死在神之手是一样的,就如我死于狮子之口,或者死于一场发烧是一样的。”他认为,如果说自杀是有罪的,那是因为我们因怯懦而自杀;如果说自杀是无罪的,那是因为当生命成为重负时,审慎和勇气驱使我们立即了断此生。我们为社会树立了榜样,人们效仿它,要么留下幸福生活的机会,要么有效地摆脱一切苦难;正因为如此,我们才是对社会有益的。

伊拉斯谟认为自杀是对“麻烦”世界的合理逃避,那些自杀的老年人比那些不愿死、还想活得更久的人要明智。蒙田是第一个挑战“自杀是非自然的举动”的思想家,他指出“死的能力是自然的馈赠”,其思想对18世纪的人文主义者起了重要的引导作用。孟德斯鸠严厉地批判了法律对自杀的惩罚,他说:“欧洲的法律,对自杀者非常残暴:拖着尸体游街,对着死人咒骂,没收死者的财产,可以说是再一次把他们处死。伊本,我觉得这样的法律很不公正。我身心痛苦,生活贫困,受人藐视,为什么别人不让我脱离苦海,而残忍地夺走我自己手中的解药?”伏尔泰和爱尔维修也认为,自杀是一种英雄主义的行为。

18世纪,教会人士和道德家都在呼吁仁慈地对待自杀者。英国教士约翰·乔廷(John Jortin)认为“在我们国家,脾气暴躁、抑郁、疯癫的人到处都是,这些人中的大部分人自杀,他们思维混乱,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因此调查者仁慈一些是很睿智的,因为“在所有这些可疑的案子中,对死去的人更宽容的裁决比更严厉的裁决更安全、更好,相反的作法只会使得死者家庭的苦难更多,悲上加悲,难上加难。”亚当·斯密在其支持乔廷的论述中加入一段哲学的驳斥:“的确有一种特殊的抑郁,似乎伴随着一种不可抵御的自杀倾向……用这种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人是被同情的对象,而不是被讽刺的对象。要惩罚这些人(他们已经不能再接受人类的惩罚)不仅是荒谬的,也是不公平的。”治安法官迈克尔·达尔顿虽然强烈地反对自杀,但他对法官解释说,有三种人不能对他们的行为负责:天生痴呆者;曾经健康理智的人,由于疾病、受伤或其他事故丧失记忆力者;最后还有疯人,他可能有时清醒、有记忆,有时疯癫。

除了思想家、教士、道德学家们的呼吁,其他社会人士也发出类似的吁求。早在17世纪70年代英国物理学家威廉·拉姆齐就劝说他的读者原谅那些患抑郁症的人自杀。他写道:“如果任何人采取这样的行为,他们应该获得我们最大程度的同情,而不是被谴责为谋杀者、被诅咒的生物等等。因为,也许是由于上帝的选择,他们的判断及理性被疯癫、极度抑郁或类似疾病夺走,因此自决。”这些理性的呼声无疑动摇了中世纪以来社会对自杀的一致谴责。

4、对社会陋习的摒弃与财产权利意识的增强

18世纪,那些认为人们有权利结束自己生命的人秉持这种观点:即自愿和平静死亡的人,死得荣耀。他们认为放弃生命的权利是一种优势,人先于上帝拥有之。自杀的行为证明人比自然更伟大,在所有生物中,人拥有理性思考的能力,能控制自己的生命。这是启蒙运动思想家的观点之一。从这种变化中我们可以看到英国社会开始摆脱宗教的束缚,尊重人的主观意识,认为生命是属于自己而不是上帝的。这种思想逐渐被接受并得到广泛传播,还由于人们对惩罚自杀者尸体陋习的反感。

损毁自杀者尸体的作法是前基督时代遗传下来的野蛮习俗,这种做法表现出对自杀行为的极端厌恶心理。人们坚信自杀行为会产生精神污染;插一个棍子在自杀者的尸体上,是为了防止他的鬼魂出走。自杀者的尸体“被埋在十字路口,身体上插一根木棍的做法在伦敦一直延续到16世纪90年代”。英国各地有不同的亵渎自杀者尸体的方法,有些地方将自杀者尸体拖在地上穿过街头,不是像普遍的葬礼上把棺椁扛在肩上;有些地方不掩埋自杀者尸体,以警告其他人不要自杀;有的地方则焚烧或者砸碎自杀者的骨头,以示消灭自杀者所有的物质存在;还有地方将自杀者的尸体脸朝下埋葬,或裸体埋葬,或暴尸于绞刑架下或路口,甚至直接扔到河里。1595年11月28日在圣博托夫教区的奥戈特(Algate)一位叫伊丽莎白·维克汉姆(Elizabeth Wickham)的寡妇,在花园中用围裙绳吊死在栅栏上。陪审团认定她是自杀,定性为重罪。结果她的尸体被埋在她上吊的小径路口,一根木棍插入她尸体。到近代晚期,上述做法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反感。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一些人意识到这种行为的野蛮、残忍和愚蠢。詹姆士·麦金托什(James MacIntosh)爵士在下院宣称:“惩罚自杀者尸体是残忍愚蠢的行为。”议会没有接受麦金托什的议案,但议员伦纳德(T. B. Lennard)马上又提出议案,认为亵渎自杀者尸体的做法是“令人讨厌和恶心的仪式”,对死人没有任何作用,只是惩罚活人。他认为这是英国存在的陋俗,应该尽早禁止。他提出的议案对禁止亵渎自杀者的尸体起了重大作用。在他持续的呼吁下,1823年议会通过了《埋葬自杀者法案》,禁止这种亵渎尸体的仪式。

与此同时,一些人开始反对或者有意识地避免没收自杀者财产。早在1704年笛福就曾说:“孩子们不应该因为他们的父亲自杀而被饿死。”这种论调经常被提及,即使那些反对宽容自杀的人士也同意这种观点。英国律师约翰·马赤说:“我认为世界上不能有更严苛和暴虐的法律了,孩子们要因为他们父亲的罪过和邪恶而受苦。”一些人,如查克斯顿(Cuxton)的牧师查理·摩尔支持放弃法律中没收自杀者财物的条款。摩尔说:“如果一个家庭金钱上的利益可以与犯罪的惩罚剥离——这是一个重要的举措——这会使得自杀判决其他部分的可执行性提高。”

上文提及的麦金托什爵士还指出,判决自杀者疯癫总是出现在上层人的案例中,而底层的、没有防御能力的人自杀,经常被判重罪。他认为上层人的自杀可以通过疯癫的借口免于惩罚,但下层人却还要受到严厉的惩处。因此他要求废除对自杀世俗的和宗教的惩罚。我们可以看到社会阶层越高的人自杀,调查团越容易作出疯癫的判决,从而免除惩罚,而那些底层的人,如罪犯、佣人、学徒、流浪汉的自杀就容易被判为“重罪”,这反映了当时社会地位的差异,以及享受权利的差异。事实上,他认为,国家根本没有必要宣布自杀不合法。

在当时,如果自杀者是一家之主,其生前的名声较好,调查团就容易判决其为疯癫,这样自杀者家庭的财产可以免于被没收。相反,如果自杀者生前名声不好,不仅不会获得同情,尸体还会被亵渎。1735年9月10日,伦敦一群愤怒的群众把自杀的船长詹姆士·纽斯(James Newth)的尸体从十字路口挖出来,把他的肠子拽出来,眼睛挖出来,骨头砸碎,主要是因为他生前杀死自己老婆和孩子,还与三个海员的死亡有关系,激起人们的公愤。

这一时期人们仍旧虔诚地相信上帝,但他们认为上帝可以宽恕自杀的行为。1732年一个叫理查德·史密斯的订书匠家庭发生了可怕的自杀、谋杀案。此人由于欠债,根据王座法庭的规定应该入监,他被发现与他妻子一起自缢于家中。他们两岁大的婴儿被杀死在他们身旁的摇篮里。他留下三封信,其中一封给他的领主,一封给其堂兄,最后一封他希望由其堂兄公开。其遗嘱如下:

在任何情况下这种行为(自杀)都不普遍,因此应该对其原因略加说明——我们都憎恨贫穷,但这种可怕的贫穷由于一系列不幸的事故变得不可避免。因此我们请求那些认识我们的人,不管你们认为我们无所事事还是过于浪费,或者你们认为我们没有像邻人那样努力,总之我们没有成功(过上体面的生活)——我们知道杀死自己的孩子会受到谴责,但我们认为让孩子跟我们一起离世比把他留在这个残酷的世界、忍受无知和痛苦更好。现在,为了减轻人们对我们的责难,我们应该告诉世界,我们相信全能的上帝的存在,这并不是我们不敢公之于众的信念,而是自然的信仰,我们认为从他大量的杰作——从无数闪耀的星体,杰出的秩序、和谐——都可以看到上帝的存在。我们长久地欣赏他的创造物(这在世界上很多地方都可以愉悦地欣赏到)。没有上帝的存在,这些奇迹不可能存在,我们也不得不相信,上帝是善良的,是不可取代的,不像那些邪恶的人,上帝不会欣赏他的创造物遭受苦难。正由于此,我们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我们也不是不了解国家的法律,就把我们的尸体留给验尸官和调查团处置吧,我们的尸体会被安葬在何处对我们已经没有意义,更不会担心墓碑上的话语,但我们希望在这里中借用一段碑文:没有名字,死寂无声,此坟墓中只有灰尘,我们生长在何处,谁是我们的父母无关紧要,我们曾经但现在不会再想着自己,因为你与我们一样终将化为尘土。

任何人读到这份遗嘱都会同情死者,知道他们是因生活所迫,而不是受到魔鬼引诱或是超自然的力量导致他们自杀。没收这样的人的财产的做法——如果他们有任何财产的话——无疑是残忍的。并且随着1690年洛克《政府论》的发表,“私人财产至上”的观念深入人心,没收自杀者财产的做法越来越受到批评。此外,没收自杀者财产的规定也与继承法相冲突。由当地人组成的陪审团通常同情自杀者的家属,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他们会努力避免没收自杀者家庭的财产。1870年议会正式通过法律,没收自杀者财物的做法被彻底废除。

三结语

相较于中世纪,近代晚期英国社会对“自杀”法律的、宗教的和文化的态度有很大的改变。受启蒙运动的影响,“自杀”逐渐被认为是疯癫、压力或抑郁的表现。“自杀”语言学的变化也从把“自杀”认定为谋杀转变到认为“自杀”是一种疾病。这一时期人们注意到更多自杀的案例,有时甚至用一种幽默的语气谈论之。人们越来越不认为自杀是一种罪,而是一种可以解释的世俗行为:如一个奶酪工人因在市集上度过了一个糟糕的一天而自杀;一个海员为了不被叛乱的奴隶抓住而自杀;一位妇女为了报复一位男性而自杀;一位黑人男仆因为不能与一位白人女仆结婚而自杀……随着这样的故事在报纸上出现得越来越多,人们开始正视自杀,并且越来越把其看作是由于普通世俗原因引起的事故,跟魔鬼无关也跟上帝无关。人们开始注意到自杀与性别的关系,如男人经常是由于“骄傲和虚荣”自杀,特别是钱财散尽的时候。相反,女人的自杀经常与爱和家庭有关;女人会在丈夫离开他们,或者怀上非婚生子,或者孩子遭受不幸而自杀。总之,近代晚期人们开始从医学的角度认识自杀、从世俗的角度理解自杀。人们开始不再认为自杀是反对上帝的罪(sin),或者反对国家的罪(crime),而是心智失衡的结果。人们也不认为自杀应该被教会、国家或社区惩罚。同时,人们认为对自杀者应该免除法律的、宗教的惩罚,对自杀者及家庭报以同情和怜悯。

加缪坚持认为自杀是唯一真实严肃的哲学问题,自杀研究虽然只涉及社会中的少数人,但其折射出的社会意义重大。同时,自杀研究也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生命的本质,理查德·柯布教授写道的:“死亡,无论采取什么方式,都是谈论生的前提。”“18世纪科学至上主义、启蒙人文主义、新古典主义,以及浪漫主义都对越来越宽容的态度有所贡献。但任何一种思想都不是决定性的,既不是一种‘主义’决定的,也不是一些“主义”决定的。”我们目前能得出的结论是社会的进步使人们开始摆脱用超自然的力量解释一切的做法。人们不再认为自杀是恶魔控制了人们的心智。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也许可以说近代晚期英国社会出现宽容自杀者的呼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这种态度对于我们今天客观理性地对待自杀形成了重要作用,也是人们争取“安乐死”权利的基础。萨斯教授认为自杀是我们最重要的道德与政治问题,自杀是人类最重要的自由(fatal freedom)。

但我们也要注意以下几点:一、近代晚期英国社会对“自杀”哲学的和医学的认知是相互矛盾的。哲学家把自杀看作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医生认为这是一种非理性的疯癫行为,而且直到今天这种冲突仍旧存在。二、事实上,所有现代国家在使得自杀“去犯罪化”的同时,为了使人口持续发展都努力找到新的方法控制自杀。即使没有宗教因素,自杀仍旧是一种威胁。三、在英国自杀的“去犯罪化”过程非常缓慢,报纸上经常出现反对宽容自杀者的声音。启蒙哲学对统治阶层只起到有限的影响,他们忽略哲学家的呼吁,仍施行反对自杀的法律。因此有关议会立法相对滞后:1823年议会通过法案禁止亵渎尸体;1870年禁止没收自杀者财物;直到1961年《自杀法案》的通过才最终结束对自杀未遂者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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