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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福州一批药店被通报,宜又佳、永惠、逸仙、回春、海王星辰均上“黑榜”!

2018-04-30 03:30    

违规将医保网络连入互联网,未如实传送参保人员购药信息……12月4日,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福建好安心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鼓楼第一分店等41家定点零售药店违规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

违规情况

据悉,省医保中心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福建好安心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鼓楼第一分店、鼓楼区第二分店、鼓楼区第六分店、福州大参林贸易有限公司鼓楼区西洪路分店、福州榕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梅峰分店等5家定点零售药店拒绝提供店内系统明细;福建宜又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福州第二十二分店违规将医保网络连入互联网;福建永惠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四分店与第六分店、福建康佰家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十一分店、福建省逸仙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福州第九分店与第十九分店、福州市海王星辰金山碧水紫竹苑小区分店、福建省扬祖惠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区群众路分店、福州回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国药商场等8家机构存在未如实传送参保人员购药信息等违规情形。

暂停服务1-3个月

省医保中心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2016-2018年度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暂停福建好安心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鼓楼第一分店、鼓楼区第二分店、鼓楼区第六分店、福州大参林贸易有限公司鼓楼区西洪路分店、福州榕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梅峰分店省本级医保定点医疗服务3个月(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

暂停福建宜又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福州第二十二分店省本级医保定点医疗服务3个月(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

暂停福建永惠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四分店与第六分店、福建康佰家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十一分店、福建省逸仙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福州第九分店与第十九分店、福州市海王星辰金山碧水紫竹苑小区分店、福建省扬祖惠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区群众路分店、福州回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国药商场省本级医保定点服务1个月(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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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并整改

此外,省医保中心还将对福建宜又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鼓西店、福建康泰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鼓楼区鼓西路分店与铜盘路分店、福建省康利达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福州第五分店与第十六分店、福建永惠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分店、福州市鼓楼区祥和宜又佳医药商店、福州兴北方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东街第二分店、福建好安心大药房福州鼓楼区鼓屏路分店、福建康佰家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三十一分店、福建康泰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鼓楼区鼓屏路分店与花园路分店、福建省扬祖惠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鼓楼区华林路分店、福建省逸仙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福州第二分店、第六分店与第八分店、福建宜又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福州第二分店、福建永惠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十一分店、福州回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火车站医药商店、福州鹭燕大药房有限公司第三分店(三和堂)、福州市保春堂医药有限公司仓山区第六分店、福州市仓山区一心堂大药店、福州市鼓楼区达明药店、福州市鼓楼区三茂医药商店、福州市晋安区时珍堂医药商店、福州市台江区康乐大药房、福州兴北方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茶亭分店等27家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约谈,并要求以上机构针对存在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就在同一天,

医保新政策出台:

医保定点药店禁售非医药类用品

明年起正式实施

如今,药店卖的东西越来越多元化,除了药品、医疗器械等医药商品,还有不少的日用品。不过,从明年起,这些非医药类用品将退出药店。

12月4日,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行为的通知。

通知指出 ,2018年1月1日起,省本级和福州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禁止在经营场所内陈列和销售日用百货、食品等非医药相关商品。存量部分须于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清理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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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可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结算的范围限于药品(准字号药品、中药饮片)、医疗器械(食药监字、药监械字)、消毒用品(卫消字)等费用。

另外,各定点零售药店在为参保职工进行医保刷卡结算时,对购买金额在1000元(含)以上的非参保人员本人购买者,应在要求出示参保人员和购买者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进行核对的基础上,进行造册登记,登记的内容应包括双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购买时间等。登记的信息需保存3个月以上,以便核查。

省、市医保中心要求各定点零售药店即日起按照上述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2018年1月1日起,两部门将组织稽核队伍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本文件规定仍旧陈列非医药相关商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将给予暂停医保服务协议3个月以上的处理。

延伸阅读

此前,厦门出台医保监管三个管理办法,新政出台后,将充分保障合法合规、诚信经营者的利益、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不法分子的违规行为,形成公平的定点医药经营市场及良好的购药就医环境,实现“规划、规范、规则”的精细化监管,从源头上遏制违规的苗头。 参保人

存在转借社保卡,倒卖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器械、医用耗材等12种行为的将被纳入监控范围、限点就医。 定点医药机构

存在将美容、养生、保健等非医保项目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超范围诊疗等22种行为需限期整改。 医保服务人员

存在不按规定核验社会保障卡、将医保服务权限转由他人使用等22种行为将被信用记分并暂停相应时限的医保服务权限。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医保新政首次引入“医保规划”概念和措施,对本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定点医药机构规划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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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 12种违规行为将被纳入监控范围

对违规参保人采取分级监控措施。参保人有十二种违规行为之一的,经办机构应对其发生的就医行为进行一级监控,限点就医。一级监控期间,参保人再次发生十二种行为之一的,经办机构暂停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即时刷卡结算医药费用,纳入二级监控。

(一)将本人社保卡转借、转让、转送、抵押、出租给他人使用,或者将本人的医保待遇转让给他人;

(二)伪造或冒用他人社保卡为自己或第三人结算医药费用;

(三)倒卖、转让、交换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器械等;

(四)隐瞒、编造病史,伪造、篡改诊疗凭证就医,骗取医保待遇;

(五)提供虚假医疗文书、医疗费票据,骗取医保待遇;

(六)超量或重复配购药品等;

(七)串换医保项目、空刷社保卡;

(八)待遇发生变更或丧失医保资格,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九)通过采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十)采用逼迫等手段获取不当的医保服务;

(十一)将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第三人支付的医药费用转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十二)其他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 22种行为需限期整改

打造医保智能监控体系,将医保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保新政明确提出“定点医药机构需按医保管理要求保管、提供各类相关材料,上传相关信息,接入或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智能审核系统配合视频监控,提高现场取证能力,将监管重点从医疗机构延伸到具体的医疗服务行为全过程,强化事前提醒功能。

(1)不配合经办机构费用审核、结算、稽核、巡查、预警、考核、评估、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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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系统未达到经办机构要求,或者未按要求上传医疗保险相关数据;

(3)未有效核验参保人社会保障卡、违规留存他人社会保障卡;

(4)未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方管理办法》等行业规定书写医疗文书,不履行知情同意手续;

(5)提供的票据、费用清单、处方、医嘱、检查结果及病程记录等不吻合,或者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6)不坚持因病施治,施行与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和用药,超量开药、机械限制门诊处方金额或违反病种收付费制度缩减参保人医疗服务;

(7)拒绝为符合医保规定的参保人刷卡就医、结算,拒收、推诿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参保人提供医保服务、故意不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

(8)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人收住院治疗、故意延长参保人住院时间或将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办理出院;

(9)参保人出院带药超量,带检查或者治疗项目出院;

(10)将定点医疗机构或者部分科室承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

(11)将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药费用转嫁给参保人个人自费;

(12)发生重复、分解、过度等违规诊疗行为导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

(13)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医疗服务、虚记费用、套换药品诊疗项目、挂名或冒名住院、造假医疗文书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14)将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药费用、非参保人本人的医药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违规将应由参保人或第三人负担的医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15)将其他机构发生的费用以本机构名义进行医保结算或违规将本机构提供的医保服务(药品)转由其他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医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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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存在盗用、冒用、空刷社会保障卡导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

(17)违反价格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违反药品、耗材等采购、结算规定;

(18)超执业范围提供诊疗服务、无资质人员提供诊疗服务;

(19)将美容、养生、保健等非医保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将非体检定点医疗机构的体检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将超范围体检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20)故意干扰、破坏视频监控系统;

(21)对医保政策规定进行误导,欺骗性广告宣传,诱导过度医药消费;

(2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医保服务人员 22种违规行为将被信用记分

对医保服务人员建立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医保经办机构对医保服务人员考核、违规处理等情况进行诚信记录和管理,累计两次在记分周期内满12分的或因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再成为本市医保服务人员,并纳入“黑名单”。

(1) 将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非参保人本人的医药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违规将应由参保人或第三人负担的医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将其他机构发生的费用以本机构名义进行医保结算;

(2) 协助他人冒名使用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为他人办理冒名住院、挂床住院,伪造医疗文书导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

(3) 虚开检查、检验、治疗、药品及耗材等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4) 使用、销售假劣药品;

(5) 不按规定书写和保管医疗文书;

(6) 不坚持因病施治,施行与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和用药,超量开药、机械限制门诊处方金额或违反病种收付费制度缩减参保人医疗服务;发生重复、分解、过度等违规诊疗行为导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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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套取诊察费;

(8) 故意分解住院或门诊;

(9) 拒绝收治本医疗机构可收治范围内的病人,或拒绝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符合医保规定的医药费用;

(10) 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人收住院治疗、故意延长参保人住院时间或将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办理出院;

(11) 故意不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或本医疗机构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

(12) 不执行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价格规定,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以及其他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收费;

(13) 对参保人价格歧视,导致参保人不能享有与自费病人同等的价格标准或优惠;

(14) 为参保人提供超出执业范围的医疗服务;

(15) 将医保服务权限转由他人使用或冒用他人医保服务身份;

(16) 套换医保编码;

(17) 不按规定核验社会保障卡、违规存押社会保障卡;

(18) 将超限用范围的诊疗、药品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19) 变卖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诊疗项目、药品、器械、医用材料等;

(20) 以获取非法收益为目的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购买药品等;

(21) 拒不配合经办机构检查;

(22) 其他损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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