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集派出所抓获一名历年网上逃犯。
10月23日,张集派出所在县局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大量工作掌握涉嫌故意伤害的网上逃犯霍某军近期频繁在山东省莘县出现。在获悉该重要线索后,张集派出所立即组织精干警力实施抓捕,经数小时蹲守于当日17时许,一举将犯罪嫌疑人霍某军抓获归案。
经了解,2014年04月,霍某军在大名县张集乡某村东地,因过往琐事与霍某引发纠纷,而后大打出手,在打斗中,霍某被打伤,经法医鉴定,霍某的损伤程度评为轻伤。而后霍某军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依法网上追逃。经讯问,犯罪嫌疑人霍某军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霍某军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法律术语,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相关处罚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定罪量刑;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6条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8条定罪量刑;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63条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