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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宁律师:父亲过世20年,房子归属产纠纷

2018-05-07 22:14    

父亲已经过世,但其所在单位分配的房改房还是登记在了父亲的名下。转眼20年过去了,这套房屋究竟该归谁所有呢?近日,溧阳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

老张在五个兄弟姊妹中排行老二,其中老大于2007年病故,老五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智障人。他们的母亲在1988年病故,父亲在1997年病故。其全家原先租住的房屋在1998年3月通过房改的方式登记在其父亲名下,购房款由老张一人支付。2006年,除了老五,其余四兄妹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登记在父亲名下的房屋归老张所有,老五的生活由老张负责安排,民政局补助老五的生活费不足部分也由老张负责补足。

近年来房价飞涨,其余几个兄妹不淡定了。老张怕以后起纠纷,于今年5月向溧阳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登记在父亲名下的房产归自己所有。

北京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宁律师看来,本案中,五人的父亲已经死亡,没有资格再取得人世间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登记在死者的名下,这本身就是一个错误。因此,登记在父亲名下的不动产物权证书是无效的。涉案房屋属于房改房,具有福利性质。照理,父亲去世后,该房改权利也就自然终止,原产权单位有权终止房改。但是,父亲死亡后,在原房屋产权单位仍然愿意将该房屋处分给其子女的情形下,该处分的性质应当属于子女继承了父亲生前有权取得房改的福利,而不是继承了房屋物权本身,因为,在父亲死亡时,涉案房屋产权并不属于父亲所有。

李律师提出,2006年签订的书面协议确认了该房改房归老张所有,由老张出资购买,其性质是兄弟姊妹确认将该房改权利归老张享有,同时老张应当承担对老五日常生活负责的义务。虽然房改的确能够带来财产利益,但房改权本身并不是财产权,因为其还须另行出资购买后才能带来财产利益,不另行出资购买则无任何财产利益可言。所以,书面协议书不能认为是赠予性质的协议,而是一份房屋归属,同时又带有义务性质的协议。该协议没有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老五的权利,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不动产物权变更的债权形式主义原则,涉案房屋不是由父亲出资购买且父亲已经死亡,故涉案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是错误的,也是无效的,因而,父亲不具有涉案房屋的物权,涉案房屋并不是父亲的遗产。基于涉案房屋由老张出资的基础债权关系,涉案房屋属于登记错误,应更正为属于老张所有。人民法院可直接确认涉案房屋属于老张所有。

近日,溧阳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涉案房屋产权归老张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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