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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审核

2018-05-11 13:27    

行政许可

30个工作日

法定本级行使

市国土局

地籍股

土地使用人

华阴市华岳南路资源大厦5楼(华阴市自来水公司斜对面)国土资源局 点击查看详细地图、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法办理全县乡办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项目用地的情况。

(1) 城市批次用地主要提交资料 : 用地单位上报的建设用地请示文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用)土地方案) 拟征收(收回)集体(国有)土地权属证明及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涉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由产权单位出具的权属证明和同意被收回使用权的承诺或说明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核算及准备情况的说明 申报批次拟使用的年度新增建设计划指标,以及该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使用情况说明 县级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的依据、总额及其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 县级人民政府出具关于申报批次用地社会保障情况说明、市级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该批次社会保障情况审查意见、《陕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审核表》(县级社会保障局农保办、县级政府、市级社会保障必须签署意见并盖章),同时附县级出台的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县国土资源局告知被征地村组和群众享有听证权利的告知书、送达告知书的回执。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县级国土资源局组织听证的,附具听证笔录;被征地村组和群众放弃听证的,由被征地村组出具放弃听证说明材料,并需有村组干部或群众代表签名。上报资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县级国土资源局印章 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后,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调查情况的书面材料 批次用地附带建设项目的各级国土部门预审意见 附带项目经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核准或批复的文件 附带项目经县级规划部门同意出具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定点文件等 附带项目的拟供地实施意见,涉及招标拍卖挂牌的项目须有拟用地单位出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 附带项目用地必要性和各项控制指标情况的说明,一般要附带项目布置平面图,特别是对面积较大和无用地标准的项目 批次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实行先补后占,县级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批次用地耕地补充情况说明,同时由县局对该用地补充耕地情况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报备系统》中进行预挂钩填报 批次用地补充耕地项目情况一览表 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凭据(财政部门正规票据) 补充耕地项目的市级验收文件及各项目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表》 批次用地附带项目为房地产的,必须由县级国土部门出具该县已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利用情况以及该县房地产市场规模、房地产价格、房屋空置率,以及申报房地产项目规模、户型、绿地率等情况的说明资料 批次用地附带项目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项目的,在原有批次附带项目要求的基础上,另须有市级相关部门下达县级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计划指标文件,县级相关部门确定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单位的文件 涉及焦化、水泥、化工等污染性项目必须附各级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准文件等资料 出具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拟征收占用土地地块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并加盖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确认印章 拟征收占用土地地块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并加盖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确认印章。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呈报建设用地报批资料时必须进行现场踏勘,并由踏勘人在经过踏勘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明地类、面积、权属以及是否与上报文件一致的结论性文字 补充耕地项目位置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城市批次报批建设用地时,提供城市建设控制性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功能分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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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1.告知责任:告知土地使用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2.审核责任:对所需要材料进行审核。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陕西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操作规则》; 《陕西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内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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