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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华移民详解美国EB-5投资移民中资金再投资的问题

2018-05-11 19:23    

EB-5贷款五年贷款期已过,该项目已顺利完成,所有的工作都已经建立,并且可以在项目分配给所有EB-5投资者。新的商业企业的基金管理人期望将贷款返还EB-5投资者,却又受限于占投资人大部分的中国投资人还未取得有条件居住权。考虑到目前的排期情况,至投资人到达资金维持终结可能还需多年。那么这种情况下,资金管理人应如何处理已收回的贷款呢?具体来说,资金管理人是否必须将该等收回的贷款再投资?如果必须再投资,那应以何种方式来进行?诺华移民刘章为为您详解。

将资金用于风险投资是否合适?

风险投资的要求存在于投资者与新商业企业的协议中。这是因为投资的定义是投资人对新商业企业的资本投入。

1、这种投资必须为有风险性。

2、移民局对再投资的指导,超出了投资者——新商业企业之间的基本关系。

虽然如此,政策指南仍将再投资,即“有风险性的”要求,囊括于其政策指南中。3因此,在移民局重新阐明其要求前,我们必须遵循政策指南目前对“有风险性的”规定。什么样的再投资符合移民局的规定?

政策指引,EB-5资金必须用于商业实践的新业务范围一致的相关行为。

政策指南给出了两个例子。一个例子是,新的商业企业,最初将EB-5资金放贷于住宅建设项目,政策指南指出新商业企业可以将收回后的EB-5 资金贷款予“一个或多个类似的其他商业实体。

第二个例子是,新商业企业可将资金投资于“某些新发行的市政债券”。投资于市政债券与住宅建设项目很不一样,因此,我们该如何衡量再投资的行为是否与新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呢?首先审查新商业企业的合伙或运营协议。

新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在新商业企业的运营或有限合伙协议中应有所定义。因此,首先应仔细检查与投资者的I-526申请一同递交的这份协议(新商业企业协议)。

在新商业企业协议中:

·找出有关新商业企业经营或业务范围的条款。该等条款可在“目的”、“权限”及/或对项目描述的“项目”或“符合规定的投资”条款中找到。

·若新商业企业协议明确指出了一种特定目的,则资金需再运用于“类似”的投资。举个例子,如果EB-5资金起初被运用于某场地的酒店建设,那么再投资的资金也应运用于临近或类似场址的酒店或类似项目的建设。

·如果新商业企业的协议对经营目的的描述很概括,而非陈述一个具体的目的,那么再投资的资金可能被允许用于购买新发行的债券。政策指南并没有提及对再投资无具体规定的新商业企业是否可以将资金再投资到其它领域的问题。

由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查

公司法律顾问可协助新商业企业解释其在协议中对于持续经营范围的约定。对初始贷款情况知悉的公司法律顾问更可协助新商业企业来判断运用于再投资的资金使用是否与初始贷款的使用“相类似”。

在外国投资人提交移民申请之时

再投资必须符合新商业企业在提交I-526申请之时所约定的投资范围。如果在I-526申请递交后新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有所变更的,将资金注入与变更后的经营范围相类似的贷款中可能并不符合移民局再投资的要求。

经营范围的重大变更也可能因触及“实质性变更”问题而导致整个项目及全部的I-526申请不符合移民局的要求。 在投资人未取得有条件居住权前,项目发生“实质性变更”可导致I-526申请的被否决;若已被批准的,则可能被撤销。5在这种情形下,再投资也会因I-526申请的被否决而变成一个假命题。

“商业上合理的时间内”

新商业企业管理人应进行以下事项:

·确定相关交易或商业行为的领域。哪些领域的资本管理最接近EB-5资金的再投资?是共同基金还是家庭财富管理?有观点认为相关领域实际应为EB-5资金的管理。尽管EB-5行业对于资本再投资尚未有成型或成熟的操作,新商业企业的管理人仍可参考EB-5资本的初始管理。

·尽早进行再投资。新商业实体经历应该提前计划贷款期限。贷款何时到期?贷款期限能否延长?贷款期延长的通知条款是什么?应合理谨慎地再投资,且根据实际情况越快进行越好。

·做好文件备案工作以证明再投资行为的及时性。新商业企业管理人及时、谨慎、合理作出再投资行为的努力都应给予备案。

·将超出一年时间视为超出合理时间范围。由于移除有条件居住申请提及的“合理时间”提供了一个先例,一年时间的规定可能会被引用参照。但是,管理人仍应尽可能将再投资在一年内完成。

·如有需要,对“极特殊情况”进行文档备案。虽然不常发生,但若发生极特殊情况,比如飓风等自然灾害,仍应被纳入考虑商业合理时间的因素之一。

提前考虑到再投资

移民局是否要求I-526申请将再投资纳入计划中?

移民局对此问题并不明确,因此略微宽松。如果商业计划与就业创造已完成,且新商业企业在其所从事经营范围及合理时间内进行再投资,移民局将会对再投资予以认同。

在2017年6月14日的修订出台后,最好的操作方法是确保新商业企业的协议中明确允许对收回后的EB-5资金进行再投资。

实与上述分析相一致,政策指南也允许只要再投资不超出新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且在商业上合理的时间内操作,在就业创造完成后,允许新商业企业进行再投资。政策指南说明到,符合上述要求的再投资“不会导致申请被否决或撤销”。

给个人投资人的建议

这篇文章主要系针对新商业企业管理人,但对于新商业企业管理人的建议也可以使得投资人对于目前的移民政策有所知悉,并理解新商业企业的操作。新商业企业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对于再投资应坦诚对话。

投资人可向新商业企业提的问题包括:

·EB-5贷款何时届满?

·EB-5贷款还款期限是否允许延期?延期期限是多久?

·谁可以行使延期权?出借人或借款人?

·何时可执行延期权?

·是否会延长贷款还款期?延期决定是否会通知投资人?

·新商业企业是否会在再投资前争取投资人的同意?

·如果事前不予通知,那么再投资后,是否会及时通知投资人?

·谁会对新商业企业的再投资作出建议?

·哪些外部第三方顾问会参与建议决策?

·再投资的收益将如何作分配?

·再次的投资是否足够灵活而不会影响资本维持阶段结束后的还款?

·如果再投资遭受严重损失怎么办?

·再投资的风险范围是多少?

·如果因签证名额缓解、结婚或其它原因,我比远早于预期时间获得有条件绿卡,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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