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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诉讼中有过错一方财产的分配规则

2018-05-18 08:46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结束必然涉及到对财产的分割,实际上一段婚姻的结束总有过错方与非过错方的区分。

一、什么是离婚中的过错方?

离婚过错方是指夫妻二人中因某一人单方面的过错导致婚姻破裂并离婚。

二、过错方的认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对于法定的四种过错形式,需要我们仔细的加以甄别。(一)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知法律对于重婚采取的是禁止性规定,一旦重婚不仅可能导致离婚,财产少分,甚至可能会受到刑法的制裁。(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这里一定要强调持续、稳定,因为如果不是持续与稳定,那么就不能以同居论,法律对婚外性行为不会进行干涉。(三)家庭暴力。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将构成虐待罪和遗弃罪。

【案例】庆阳某地区的孙某与妻子高某是一对结婚近二十年的夫妻,但近年孙某在外与他人非法同居,不仅自己染上了性病,还传染给了老实本分的妻子,使妻子饱受生理和心理的双重痛苦,并为此花去大笔医疗费。因此夫妻经常吵架,日渐疏远。今年1月,孙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而高某也不再对孙某抱有和好的幻想,同意离婚,同时提出了损害赔偿的请求。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法官认定孙某对夫妻感情破裂负有全部责任,并考虑到高某由此造成的生理和心理损害的事实,依照修改后的婚姻法有关照顾和赔偿无过错方的规定,法官作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在事实和法律面前,孙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将共同财产全部判归高某,并一次性赔偿高某二万元。

三、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答案是否定的,因过错方的过错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不必然导致过错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婚姻法仅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相关法律依据及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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