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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高新区:审查逮捕工作形成"事前审查事后防控"机制

2018-05-19 19:56    

案件承办人主持公开听证。

正义网唐山10月23日(通讯员 张洋)近日,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聚焦法律监督,建立健全案件研判和不批捕案件后续跟踪防控机制,加强审查逮捕工作,逐步形成“事前审查、事后防控”的工作格局。

唐山高新区检察院根据发现的问题和案件特点区分不同情况,综合运用格式化审查、实证化审查和诉讼化审查等三种方式审查案件,以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程度,正确适用逮捕强制措施。

该院将审查逮捕工作重点、标准及程序进行格式化处理,定型为“一图二表三报告”的格式化审查模式。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不具备径行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需要填制“社会危险性评估表”,对其社会危险性逐项进行评估。

为有效降低犯罪嫌疑人被解除羁押后再次危害社会或者妨碍诉讼的风险,该院采取了实证化审查的方式。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案卷材料显示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极为轻微,但还不能完全认定其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案件,承办人将亲赴犯罪嫌疑人学习、工作或者生活场所,专门对其开展社会危险性实地调查,探求和证明案件事实。若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便可作出不批捕决定。

此外,该院还尝试采用诉讼化审查的方式,参照法庭审判模式以公开听证的形式,在公众监督之下开展审查逮捕工作。案件承办人主持公开听证,就是否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充分听取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双方意见及口头辩论。通过推进审查逮捕工作向诉讼化方式转型,可以有效保障案件当事人充分行使权利,督促侦查机关提高收集、审查、组织证据材料的工作质量。

在作出审查决定后,唐山高新区检察院针对因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而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探索羁押替代措施,建立健全不批捕后续跟踪防控机制,将犯罪嫌疑人在羁押场所以外的活动完全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管之下,把办案风险降至最低。除建立犯罪嫌疑人档案、日常活动报备制度外,该院还实行解除羁押训导制度,规定案件承办人要在作出不批捕决定、犯罪嫌疑人被解除羁押措施后三日内,就犯罪事实与犯罪嫌疑人的思想状态进行训导谈话。通过训导谈话,承办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危险性再评估,若再评估结论不能完全排除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经检委会研究决定,需再次启动案件审查程序。

通过实践,唐山高新区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已经形成从事前审查到事后防控完整的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检察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并在审查逮捕阶段通过排除非法证据、补正存疑证据、认定案件性质、评价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等方式,严把案件质量关,以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和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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