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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满降薪拒绝到岗,被辞退获赔

2018-05-27 15:51    

孙某因不满单位单方变更他的岗位并给其大幅降薪而拒绝到岗,结果被单位辞退。小编昨天获悉,法院判决单位的做法不妥,应支付孙某从被辞退到申请仲裁期间的生活费共计13212元。

孙某于2015年9月到XXX公司工程部工作,担任市政工程师一职。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孙某每月工资为6500元,期限至2016年12月1日。此后,孙某因生活费支付问题与单位产生争议,他拒绝上班,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经仲裁委调解,单位支付赵先生4200元生活费,孙某自去年4月12日起,重新回公司上班。

上班后,孙某发现自己的岗位被公司单方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市政工程师变成了保安主管,月工资也被降为每月2800元左右。孙某很不满意,从此未上班。去年6月5日,公司以赵先生旷工为由对其做出辞退处理。孙某于今年4月,再次申请仲裁。

今年7月,仲裁委裁决公司给付孙某8500元工资,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公司在未与孙某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变更他的工作岗位,大幅降低其工作报酬,此行为存在不妥,应视为没有为孙某合理安排工作。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向孙某支付去年4月至今年3月的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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