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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婚姻有效吗?

2018-06-16 16:03    

典型案例:

2013年,林先生与一化名为“张翠花”的女子申请结婚,办理结婚登记时“张翠花”提供了虚假的身份证、虚假的户口簿等材料,由于材料形式上没有明显瑕疵,婚姻登记员审查时并未发现端倪,于是为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颁发了结婚证。婚后不久,“张翠花”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林先生到本地公安机关及“张翠花”提供的户籍地公安机关查询,两地公安机关均出具证明,辖区内并无“张翠花”本人,并确认“张翠花”提供的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林先生十分生气,将办理婚姻登记的民政局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婚姻登记行为无效。

晨夕说法: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结婚登记申请,既要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还要审查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5条、第6条、第7条规定的结婚自愿、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情形等结婚条件,以确保结婚登记结果与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相一致。

本案中,首先,结婚登记的一方当事人“张翠花”以虚假身份骗取婚姻登记,违反了婚姻登记管理制度,法律不允许以虚假身份骗取的婚姻登记产生确认、宣告夫妻关系的效力。其次,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但受限于技术条件未能识别身份证件的真伪,以致被骗取婚姻登记,实际上,登记机关至今也无法确定结婚是否是“张翠花”虚假身份掩盖下的自然人的真实意愿,其申请显然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综上,该婚姻登记行政行为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情形,属无效行政行为,应予确认无效。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5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第6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婚姻法》第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作者:饶玺典 (北京市西城区晨夕法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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