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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在未发货的前提下开具增值税发票?

2018-06-17 08:32    

在理想的状态下,发出货物的时候开具发票,这样对于财会人员的工作是比较方便的,但事实上很多时候发货与开票总存在时间差。要不是先开票后发货,就是先发货后开票。那么,如果是先开具发票后发货,这种情形下应该做会计处理?

甲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电力产品的生产与销售。2014年8月1日,甲方与乙方订立产品销售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甲方向乙方销售电力直流系统设备10套,含税单价35.1万元,总价款351万元。甲方应于2014年9月30日前交货至乙方指定的仓库。乙方在2014年8月10日前按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给甲方70.2万元,但甲方应按预收货款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财务经理咨询:1.有人认为,提前开具发票是一种虚开发票行为,这种定性准确吗?2.未发出货物先开具发票有政策依据吗?如何进行会计处理?3.有观点认为,提前开票,在8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税货物销售额项目金额会大于“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金额,为避免这一问题,应在开具发票时,按价款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产品成本用暂估方法入账和结转。这种做法合适吗?对上述第1、第2个问题,应这样理解:

提前开票被定性为虚开发票不准确。所谓虚开发票,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说明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且开具发票符合文件规定,不存在虚开发票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先开具发票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账务处理:借:应收账款——乙方102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02000。

第3个问题,甲方8月申报信息系统反映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与利润表“营业收入”项目之间发生60万元的差异,应准备购销合同复印件、文字说明,供税务机关核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甲方先开具发票时,产品未生产更未发出,不符合上述第1、2、3点所列条件,此时确认收入和暂估结转成本的做法不合适。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明确,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甲方以预收账款方式销售电力产品,应按税法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实际发出货物的9月份,按合同约定的全部价款确认收入,同时按产品实际发生的成本结转。

以上说的是在法规层面没有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操作有什么问题,我们来看看。

1、会计上如何确认?

会计准则对收入的确认有明确的要求,货物的所有权转移是最重要的标志,货物未完工交付,明显不具备此条件,会计不能确认收入。会计上只能确认预收账款。

2、增值税如何规定?

增值税条例的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由以上可知,预收货款开具发票的,在增值税上应于开具发票时确认收入。

3、所得税是怎样规定的?

所得税确认收入的原则,基本与会计准则一致,只是少一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因为国家税收不承担企业的未来不确定的经营风险,只认可确切的经营风险。依据以上条件,可以看出货物所有权未转移明显不具有确认收入的条件。

4、发票开具是如何规定的?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以上条款似乎与增值税条例第十九条相冲突。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国家税务局的规章,而增值税条例是国务院出台的法规,从法律效力上来看,增值税条例的法律效力要高于部门规章,当然依条例来判定。

5、何为虚开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依以上条文来看,虚开的重要判定标准是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只要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就不能算作虚开发票。

从以上政策来看,最好不要提前开具发票,特别是不要跨年提前开具发票,部分地方国家税务局要求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收入金额一致,如果不一致,是要求提供相关说明材料的。另外提前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如果抵扣了,还没有等到货物交付,此时购货方要退货,就特别麻烦,虽然现在开具红字发票的手续简单了,不需要报备退货核查资料到税务局审核,但留底备档的资料毕竟不是退回货物时的退票手续,不符合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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