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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词:靖某被控特大网络盗窃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2018-01-14 11:56    

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诈骗犯罪辩护律师暨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肖文彬律师(专注于诈骗类犯罪辩护十余年)

按语:此案我们已在侦查阶段打掉诈骗罪,当地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至法院,我们经过审查本案的事实、证据与法律并经当事人同意,继续为当事人做所指控盗窃罪不能成立的无罪辩护,以下为辩护词全文:

S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尊敬的合议庭诸位法官:

受被告人靖某本人的委托并受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在靖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中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之规定,我们将忠实履行辩护人之职责。为了维护靖某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曾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靖某,仔细审阅了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并经过昨日的开庭审理,对本案有着较为清晰的认识,现结合庭审情况,针对本案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审判时参考并予以采纳:

辩护人认为:S检刑诉[2017]XX号《起诉书》(以下简称《起诉书》)指控靖某犯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存在法律适用错误,靖某的行为依法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我们主要的辩护观点是:

一、本案被害人不明,《起诉书》指控靖某采取虚假充值方式盗取T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垫付资金1300多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靖某的行为在客观上不具有秘密窃取的特征,且其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主观上,靖某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更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因此,靖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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