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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老太太扶一下赔2.6万,这事有点看不懂

2018-06-20 01:37    

看到《法制晚报》一则新闻,说70岁的孙女士到超市购物时,看见李某及孙女摔倒在电梯上,孙女士不顾自己年事已高,跑过去搀扶,结果自己也受伤、胸椎骨折。为此,孙女士将超市及李某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自己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2万余元。

然后法院一审认定,超市无责,孙女士受伤是因为看见受助者李某及孙女有危险前去救助,因此李某由责任赔偿,判令李某赔偿孙女士各种损失共计2.6万余元。

网上转载的新闻标题是《你以为不扶老太就没事了?老太还可以来扶你》,显然,这标题突出了事件的槽点,虽然有点情绪化,也代表着很多人的困惑。

老太太有救助他人的热情,应该赞扬和肯定;她因此摔倒受伤,也特别令人遗憾。但在摔倒的过程中,和受助人有没有肢体接触都没有定论,在这种情况下,就认定受助人承担侵权责任,又确实让人看不懂。

如果老太太去扶人,真的帮到李某及孙女,那他们算是法律上的“受益人”,对于老太太的受伤,应该承担更多责任。但在这个案例中,老太太只是表现出了帮忙的意愿,事实上没有帮到任何人,她的受伤和李某从因果上说没有联系。李某怎么就侵权了呢?

退一步说,如果出于鼓励好人好事的考虑,让李某给予适当补偿,也还多少可以理解。但直接认定侵权,并要给予2.6万余元的赔偿,从情理上说有点太高。从社会效果来说,这会不会变成事实上“鼓励”碰瓷?只要好心帮忙,无论有没有肢体接触,自己受伤就要对方赔,这不是给碰瓷制造大大的便利?

从老年人的角度说,这事实上也可能变成对老年人群体的变相伤害。就像现在网上流传的标题,“你以为不扶老太就没事了?老太还可以来扶你”,为了自保,以后大家出门看到老人,恐怕更是避之唯恐不及。如果要推崇老人的助人为乐,给她认定见义勇为,恐怕会更容易让人接受。

总结来说,个案的判决还是要尊重事实和法律,要经得住情理上的推敲。从新闻报道来看,这个判决还是让普通人有些看不懂。希望有更靠谱通俗的事实呈现和法律解释,能够说服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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