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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而不休”银发族 摔断骨头索赔难 四次调解终于捍卫弱者权益

2018-01-14 12:06    

N晚报记者 王卫国 通讯员 柏铮艳

“我都摔成这样了,公司还不负责?”一起棘手的意外事故赔偿案,在秀洲新区联合调委会老娘舅的不懈努力下,终于尘埃落定,弱势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工作间隙摔伤成骨折

肖女士是秀洲区某公司员工,6月26日下班后,因晚上要加班,故留在公司食堂吃晚饭。吃完饭后,肖女士在从公司所租用楼房的一楼步行上二楼时不慎摔倒在楼梯上,后被送往浙江新安国际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股骨下端骨折,并进行了手术,于8月10日出院,医嘱后续仍需治疗,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3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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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肖女士及其家属要求公司一次性赔偿受伤后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9万元,但公司认为肖女士不属于工伤,公司无赔偿责任,双方就此发生纠纷。秀洲新区调委会在接到肖女士方人民调解申请后指派两名老娘舅及时介入。

8月16日,老娘舅陈金芳先去公司了解情况。公司方对肖女士受伤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肖女士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是在工作时间受伤,所以不属于工伤,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了解事情经过及公司方态度之后,陈金芳希望公司方同意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来解决此次纠纷,公司方表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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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几天,老娘舅把双方约到调委会进行调解。但在第一次调解中,公司方表示只愿意进行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对此,陈金芳向公司方指出,虽然国家法律对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适用工伤未有明确规定,但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公司方应该承担一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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