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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噪音7年诉讼 丹东一热力公司被判罚6.6万元

2018-01-14 12:13    

男子李某是丹东某小区2楼住户,该楼地下室为热电公司的供暖加压泵站。

李某几次起诉热电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法院再次作出判决,判热电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1746.67元、病历复印费10.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6000元。

李某作为一名公民,本应拥有一个安静的生活场所,现居住的地点存在噪声污染,必然会降低其生活质量,对李某的精神和生活造成一定的损害,而热电公司作为涉案泵站的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也理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害的发生,或提供证据证明李某的损害与其侵权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但在热电公司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应当给付李某一定的赔偿。

因涉案泵站的运行直接影响该泵站运行范围内所有居民的供暖问题,涉及公共利益,停止或关闭后带来的社会影响范围较大,环保部门已经向热电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现无证据显示热电公司存在迁建条件。为保障李某合法权益,已适当提高热电公司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对李某要求涉案泵站搬迁、关闭或停止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热电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1746.67元、病历复印费10.5元;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66000元。

2017年6月,热电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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