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乐网
当前位置: 首页 >头条 >房产 >正文

无书面授权的人领取工程款能否免除发包方付款义务?

2018-06-22 10:35    

一、案例索引

贺正与宁夏凯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宁夏银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15)民申字第1773号。裁判日期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审判长为王季君。

二、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贺正因与被申请人宁夏凯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悦公司)及一审被告宁夏银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争议的焦点:二审法院将杨林领取的136.6万元工程款从凯悦公司应付贺正工程款中扣除是否妥当?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关于扣除136.6万元是否妥当的问题。从在案证据来看,杨林虽未获得贺正领取案涉工程款的书面授权,但从凯悦公司提供的杨林领款收条、杨林支付工人工资的收据以及证人证言,能够证明杨林系贺正施工工地的负责人,其所领取款项以及支付的工人工资、材料款等款项系为该工地10#楼、16#楼领款或付款。此外,2012年5月11日由贺正和杨林共同签字的借条显示,贺正和杨林向凯悦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凤霞借款70000元,并注明以承兑汇票支付,承兑汇票票号为2516952;此后,2012年5月16日由杨林向凯悦公司出具的收条载明,该承兑汇票对应的70000元款项已由杨林领取并作为凯悦公司支付的工程款,贺正对上述借条予以认可。以上事实表明,杨林曾经代贺正领取过案涉工程的工程款,且贺正对此并不否认。二审法院根据以上证据情况认定杨林领取136.6万元系代贺正领取并将该款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并无不妥。在凯悦公司已经尽到上述举证责任的情况下,贺正认为杨林没有代理权,其无权领取款项,其应提供相应的反证予以证明,在贺正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判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亦无不当。因而,本案不存在认定事实缺乏证据,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贺正在申请再审书中称其有新证据证明二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错误,且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经审查,卷内并无贺正提交的新证据;经本院向贺正了解,其称新证据系指其工地上工人的证人证言,但直至本案审查完毕之时,贺正仍未向本院提交证据。鉴于此,对于贺正该诉讼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四、启示与总结

无书面授权的人领取工程款能否免除发包方付款义务?关键是看有无表见代理的表象,如曾经代领的事实、款项的用途,如本案为发案涉工程民工工资。

图片来自网络:

品牌、内容合作请点这里: 寻求合作 ››

榜单

今日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