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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双11”期间每天连续长时间加班,这样的“加班安排”合法吗?

2018-01-14 12:37    

“双11”到来,不少商家都进入了高强度的工作模式,职工加班可能司空见惯。一些员工在面临加班时,首先想到的是能拿到多少加班费,并不知道加班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禁令,而这也给单位侵犯职工权益提供了方便。

市民章先生询问:

我在闵行区莲花南路2185号统一企业园区里的一家汽配销售企业工作。平日里,我们的工作时间是每天8时30分到17时30分,午饭休息1个小时,每周工作6天,周日休息。算下来每周加班时间在8小时,尚能忍受。

“双11”之前,单位突然通知大家从11月6日至11月17日期间调整工作时间,以适应“双11”的工作量。具体安排是11月6日至17日这段时间取消周末放假,每天下班时间也会有所延后。延后多久呢?从这几天的情形来看,已有员工一直要忙到凌晨两三点才能下班。我大概估算了一下,一天工作时间已长达17个小时。等“双11”销售结束,打包发货工作量更大,可想而知加班时间会更长。

这样加班劳动强度太大了,请问单位如此安排合法吗?

记者调查

记者就章先生的疑问,咨询了劳动法专家、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洪桂彬律师。他解释,《劳动法》对于加班有着具体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节假日加班的,应当安排调休,不能调休的,应当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按照这一标准,章先生单位平日的加班安排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但若是11月6日至17日连续天天工作17个小时,那显然已大大超过了法律允许的加班“上限”。而且,加班时,用人单位应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加班,劳动者就可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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