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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时孩子未出生,能享受拆迁补偿吗?

2018-01-14 12:39    

一个家庭等待孩子呱呱坠地的过程是充满着希望的,如果此时正好遇见令人闻风丧胆的拆迁,这个还未出生的孩子能够享受到拆迁补偿吗?

一般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是根据土地面积进行赔偿的,集体土地上有可能按照人口数量进行赔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该法第47条是有关征地补偿的规定,即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给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偿费标准参照耕地的补偿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按照人口数量进行安置补助会引发一些争议,比如还未出生的胎儿能否得到征地补偿,要解决这个问题,又得回到“胎儿是不是人”的亘古争议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从本条来看,未出生的胎儿并不能界定为法律意义上的人。

多数地方的补偿安置协议对象为户口在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且有参加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资格的常住农业人员,截止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协议签订之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已出生人口均享有被安置的权利。少数地方拆迁政策这样规定:“公告发出后放入一年内出生的也计算该孩子的份额,期间从公告之日起一年内,超过一年出生的,不享受补偿安置。”这种规定更人性化,但在实际的案件中这种把胎儿也纳入补偿范围的地方少之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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