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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 信阳三部门出台规定”

2018-01-14 12:44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信阳市公安局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

有关规定

为依法快速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醉驾案件办理程序,提高办案效率。最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信阳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办理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关于立案标准

公安机关在查获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后,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和抽血检验鉴定,当事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100ml以上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5222-2010),应在24小时内予以立案。

对被查获后,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应当立案侦查。

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认定为醉酒,应当立案侦查(公交管[2011]190号)。

二、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

对于已决定刑事立案的犯罪嫌疑人,除法定不能羁押的情形外,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刑事拘留。

对符合法定不能羁押情形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规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三、关于案件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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