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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庆功醉酒跳楼 乐极生悲成植物人

2018-01-14 12:57    

生活中适逢喜事,人们不免也喜欢多喝几杯,但饮酒如果没有把握好度,也会乐极生悲。近日,宁化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醉酒引发的餐饮服务纠纷案。男子庆功宴上喝醉酒跳下窗台成植物人,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酒楼无过错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家属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二审法院判决原审被告虽无过错,但基于公平原则,判其赔偿上诉人30000元。

【案情】

张某系三明某楼盘的承建商现场负责人,2016年4月的一天,该楼盘的一幢楼封顶,张某与工友在某酒楼包间聚餐。席间,张某在醉酒状态下擅自离开带卫生间的包间,独自到二楼过道边的公共卫生间里,自己将门反锁。张某在无法开起卫生间门时,用力敲打,踢踹卫生间的门和窗口外的护栏,并喊“开门”。服务员在门外对张某进行安抚、劝告,并立即找钥匙救助。张某趁服务员去找人开门时,砸坏卫生间窗户外的护栏,掀开窗帘,爬上窗台往外跳,坠落在一楼地板卖酒店铺旁的角落里。事发后,酒楼工作人员立即将张某送往医院抢救,张某的伤情被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左岩骨、左神经管骨折。截止2016年6月,张某住院治疗已花去费用330127.39元,至今尚未苏醒。

【审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临空的窗低于0.8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地面起计算不低于0.8M(住宅为0.9M)。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坠落的卫生间窗台高1.03M,并且安装了12CM*3CM的防护栏杆条,已超过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要求的防护标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安全隐患。且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注意到从二楼窗台往外跳的危险及后果,其所受到的伤害系自身造成的,与酒楼无关。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一审认定的张某所受伤害系自身造成,酒楼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予以支持。但考虑到张某的损伤系发生在某酒楼,且损伤后果严重,某酒楼虽无过错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该酒楼补偿张某各项费用损失30000元。

【法官说法】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在酒楼无过错的情况下,考虑到张某在就餐过程中身体受到严重损伤并因此支付了巨额医疗费,为促进社会公平,倡导社会核心价值观,故判令作为餐饮服务合同的受益人的某酒楼对张某进行适当补偿,向张某家属交付补偿款30000元。(池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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