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有网友发文《云梦法院,请贵院写法律文书时走点心》。该文章指出了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的两份公开文书,出现了“低级而离谱的错误”——前后责任认定不一致,车祸受害者向肇事者赔偿。
大白新闻(微信ID:dabaixinwen)今日(11月9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到了这篇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案号为“(2016)鄂0923民初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在网上也找到了案号为“(2017)鄂0923执174号”的执行通知书。
网友发文举报湖北一法院文书出现离奇错误
11月7日,有网友在网络上发表了《云梦法院,请贵院写法律文书时走点心》一文。文章指出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的两份公开文书出现了“低级而离谱的错误”。大白新闻通过仔细阅读这两份公开的文书,发现该文书出现了多次错误之处。
今日(11月9日),大白新闻在该网友的微博再次了解到,其在微博中表示:“前天曝光的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的事情,法官昨天已被处以停职记过的处分”。有媒体记者也联系到了云梦县人民法院,一位负责人表示他们已了解此事,并对涉事法官作出了记过处分。
法院判决出现“前后责任认定不一致”情况
判决书显示:2016年6月18日,原告张梅花的姨侄女甘艳丽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车载有张梅花),沿211省道自北向南行驶,在向左转方向避让行人时,与对向由被告周祥飞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张梅花受伤以及两车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