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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律硕士刑法学分则重点罪名记忆

2018-01-14 13:23    

非法拘禁罪

【总结考点】

(一)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适用于所有款。注意: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不能再适用“具有殴打情节的,从重处罚”。但如果还有其他方式的侮辱,还应适用“具有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二) 结果加重犯:

A.非法拘禁行为本身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过失)。

B.数罪并罚:非法拘禁后,其他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

C.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非法拘禁实施超出拘禁行为以外的暴力,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

(三)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成立非法拘禁罪。

1.债务:合法、非法,双方都认可的。

2.仅限于非法扣押、拘禁的行为。A.为索取合法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成立非法拘禁罪;以杀害或重大身体伤害相威胁,仍成立非法拘禁罪。B.为索取非法债务或单方主张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成立非法拘禁罪;以杀害或者重大身体伤害相威胁,向其家人索要财物,成立绑架罪;向被害人索取财物,成立抢劫罪。

3.他人:债务人或者与债务人之间存在财产共有关系或者扶养关系的人,否则成立绑架罪。

【考法】:

1.年龄。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对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不负责任,实施其他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2.共犯。第三人以为是为索取合法债务参与进来,但对方根本不欠行为人的钱。第三人构成非法拘禁罪,行为人构成绑架罪或抢劫罪。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绑架罪

【区分】绑架罪的认定

(1)划清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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