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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黄车"商标所有人诉"ofo小黄车"侵权 索赔300万

2018-01-14 13:55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ofo小黄车遍布大街小巷,“小黄车”商标却另属他人,“小黄车”商标所有人数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数人公司)认为“ofo小黄车”侵犯了“小黄车”的注册商标,将“ofo小黄车”的所有人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简称ofo公司)诉至法院,索赔300万。

图为庭审现场/海淀法院供图

图为庭审现场/海淀法院供图

“小黄车”商标另有所属

咔扑(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软件开发、 软件制作及应用服务的公司。

2015年7月29日,咔扑公司提出“小黄车”商标申请,2016年9月21日,咔扑公司关于“小黄车”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在国际分类第9类上,其中包括0901类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和国际分类第38类上,其中包括3802类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

2017年2月22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咔扑(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数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树人公司发现,ofo公司使用的“ofo小黄车”商标与树人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小黄车”构成近似。ofo公司将“ofo小黄车”在App名称、App详情介绍、App启动界面、用户登录界面、App服务主界面、使用扫描界面、官方网站App下载界面、App用户服务协议、App版本记录、官方广告宣传以及活动中持续地、多次地使用在显著位置,属于客观上对“ofo小黄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017年5月17日,ofo公司正式将品牌名称从“ofo共享单车”更改为“ofo小黄车”。树人公司认为ofo公司属于主观上寻求将“ofo小黄车”作为区分其商品/服务来源的标识。

树人公司:“小黄车”商标被侵权 索赔300万

树人公司认为,ofo公司使用的商标之商品与服务类别与原告核准注册的商品与服务类别构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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