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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检察院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2018-01-14 14:02    

浙江检察网遂昌讯 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庭审实质化,11月8日上午,遂昌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2017年3月26日7时许,在遂昌县妙高街道上江村桠杈堰村道工程工地上彭某某与同村的何某某因工程问题发生言语冲突,后被告人华某某(系彭某某前妻)和被害人王某某(系何某某母亲)加入争吵,并演变为肢体冲突,在被告人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互相推搡过程中造成被害人王某某摔倒,并致其受伤。案发后彭某某在现场报案,民警随后到达现场。

该案的争议点在于被告人华某某是否是“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视为自动投案。本案被告人华某某供称其明知彭某某报警后在现场等待,但该案侦查机关附卷的归案经过未能明确说明被告人华某某是否在现场等待侦查人员。

此次遂昌县检察院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在2017年8月30日该院联合遂昌县人民法院、遂昌县公安局下发《刑事案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实施办法(试行)》后首次“试水”,不仅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也为以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积累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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