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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角色错位,亟需强力纠偏

2018-02-01 15:50    

文丨凤凰网评论部

时下,发生在上海的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还在继续发酵。上海市妇联也对此事件表示强烈谴责,并会严肃处理相关人员。

然而,事实却是,携程亲子园的这个第三方托管机构,是《现代家庭》杂志社旗下的“为了孩子学苑”早教机构,而《现代家庭》杂志社是上海妇联旗下直属单位,系上海妇联全资。尽管多绕了几个“弯”,但顺藤摸瓜查究开来,上海妇联方面的确脱不了干系。

其实,从法律上看,这种颇为密切的关系并不妥当。《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规定,“各级妇女联合会所属经济实体,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妇女儿童服务”,似乎赋予了妇联拥有经济实体的权利。1992年,国家财政部等13部门甚至联合下发鼓励妇联兴办第三产业的通知。据此,从全国妇联到各个地方妇联,不少都参股了各种经济实体,包括杂志社、出版公司、家庭服务公司、实业开发公司、旅行社、传媒公司、电机制造厂等众多行业。

问题是,《章程》的制定,首先依据的是国家法律。也就是说,这种由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制定的内部规范,并不能超越《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赋权范围。审视《妇女权益保障法》,并没有哪个法律条文,赋予妇联这种社会组织以“经商特权”。

从本质而论,妇联这种社会团体,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授权,妇联行使特定行政职能,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这种非国家机关组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妇联在事实上拥有不无强大的“准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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