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公开宣判一起拒执罪案件
11月10日上午,我院对拒执罪案件的被告人李某某进行了一审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该案的宣判有效震慑了一批“老赖”,具有普遍的教育意义。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1日上午,曹县桃源集镇后王庄村民王某某在本村李某某和段某某的模板贴皮厂工作期间,王某某的右手前端被滚胶机轧伤,造成王某某右手前端被截肢。我院于2015年1月9日判决李某某和段某某赔偿王某某402605.6元,2015年6月5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李某某、段某某赔偿王某某325907.68元。
二审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段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2015年7月13日我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法院判决,我院向被告人李某某下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告人李某某拒不向我院报告财产情况,我院分别于2015年12月23日和2016年3月2日对李某某司法拘留15日后,李某某扔拒不履行义务。
2017年9月20日,县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我院于2017年10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2017年10月19日,在我院执行局的主持下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取得其谅解。
我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能够偿付案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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