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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企业兼职需规避利益“出轨”

2018-02-02 14:11    

辽宁省允许高校教师、科研人员在参与校企联盟的基础上,到企业兼职,获得合法收入。允许高等学校院系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适度兼职。近日,辽宁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出台了相关实施意见,目的是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11月10日《辽沈晚报》)

辽宁出台规定,允许高校教师、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兼薪,一方面可以改变高校人浮于事的不良现状,提高教学和科研效率;一方面可以调动高校教师、科研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助于他们创造出更多更好的教学和科研成果,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当然都是好的。特别是,高校教师、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兼薪,有利于提高实践教学能力,促进校企融合,共同发展。

然而,一旦部分高校教师、科研人员实行了兼职兼薪,如何处理好主职与兼职之间的关系,实现主职与兼职统筹兼顾,甚至两者相得益彰,将是个必须面对又难以解决的问题。“鱼和熊掌不可兼得”,这句俗语用在兼职兼薪上,可以说是恰如其分。既然如此,就必须在主职和兼职两者之间做一个取舍,受利益驱使,一些选择兼职的人员,很可能将事业的天平向“兼职”倾斜,在兼职过程中选择“重兼职轻主职”,导致“人在高校心在企业”。

而“人在高校心在企业”,所产生的消极因素,是可以预见的。一方面,一些高校教师、科研人员,可能会将教学经验和科研成果,“转移”到自己兼职的项目中,以此增加收入;另一方面,当有的兼职人员“人在高校心在企业”时,势必会出现一些网友所担忧的状况:兼职人员中,有时会分身乏术,势必会疲于应付主职工作,影响工作效率还在其次,关键是,易引发工作事故,导致高校利益受损。

可见,允许高校教师、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兼薪,需规避利益“出轨”。如果有人在兼职过程中,肥了“自留地”,却荒了“责任田”,其提高工作效率,调动兼职人员工作积极性等政策善意,非但得不到充分体现,反而助长了新的不良风气,对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极为不利。然而,建立高校教师、科研人员兼职兼薪制度,方向是对的,但其前提是,先将那些“脚踏两只船”和“人在曹营心在汉”的高校教师、科研人员,从高校中清理出去,才能够静下心来研究高校教师、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的问题。

* 以上只是作者个人言论,不代表本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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