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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进宫”不思悔改 偷盗电动车再获刑罚

2018-02-04 19:35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7年7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伙同李某(另案处理)在南昌市西湖区桃花三村一楼道口,盗窃被害人孙某一辆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33元。后二人将该车以6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二人平分。7月23日8时许,民警在南昌市迎宾大道一菜场附近将赵某抓获。

据了解,被告人赵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10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5日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六天;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1日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3日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共同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1833元的二轮电动车一辆,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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