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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债将人关进牛栏 债主任性讨债获刑罚

2018-02-05 11:25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之事,但有的债主却通过非法手段追讨债务,将合情合理的事情做得不合理不合法,以致触犯法律,终被制裁。11月1日,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李某、杨某、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九个月、八个月、七个月的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李某及赖某与被害人薛某夫妇存在经济纠纷。2016年10月,赵某让其朋友以租赁薛某夫妇所有的某公司为由与薛某进行面谈,并将身处广东的薛某带回大余,途中电话告知薛某丈夫钟某回大余协商还款事宜。25日,赵某、李某又将薛某安置在某公司等候钟某,但钟某一直未出现。期间,被告人赵某、李某、赖某还雇请被告人杨某、明某及刘某(另案处理)协助其跟守薛某,但未限制薛某自由出入。11月1日下午,因薛某未还款,在杨某提议下,四被告人及刘某将薛某关在大余县黄龙镇新村村一牛棚里一个多小时。次日下午,五人又将薛某关进上述牛棚达数小时之久。此后,薛某将某公司的部分设备变卖,归还赵某和李某的欠款12万余元。12月13日,杨某、明某和刘某将薛某送回韶关。事后,赵某分给李某1.5万元,付给杨某、明某和刘某报酬各人民币1万元、1万元、0.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李某、杨某和明某为索取债务,采取守候、跟随被害人的方法,虽未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但其将被害人关进牛棚的行为,属于侮辱被害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四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一审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在该案中,四被告人为索债,跟随守候被害人近二月之久,虽未限制被害人行动,但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被害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在量刑时应予考虑。据此,一审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中国法院网讯 (赖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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