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有权利享受同工同酬吗?】
2009年7月,某皮鞋制造工厂与一家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向工厂派遣20位劳动者。劳动过程中,被派遣劳动者与供电局员工同属一个单位,做同样的工作,但劳动报酬只是同等岗位制造厂员工工资报酬的80%。2010年10月,派遣期限届满,制造厂将20名劳务派遣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2010年11月,20名劳务派遣工共同商议之下,决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最终的裁决支持了派遣工的请求。
【鑫涌大律师提醒】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本案的工厂应当补足派遣工的劳动报酬。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