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乐网
当前位置: 首页 >头条 >财经 >正文

「同业」如何判定?「同业竞争」又如何处理?

2018-07-24 20:35    

导读

一直以来证监会对于企业 IPO 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问题上,给予了较大的关注,且已经成为企业 IPO 能否成功的关键性问题。

而在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的问题上,无定量化标准,存在主观判断因素。因此,对于具体项目在该方面的理解,在实践中存在着一定争议。

本文试图结合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 2017 年最新过会的 IPO 企业案例,对同业竞争以及主营业务不能发生重大变化中的「同一种业务」问题进行研究与总结。

同时,对于同业竞争的解决办法,尤其是对于通过将存在「同业」的企业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的解决方案,结合最新的案例进行重点分析。

一、关于同业竞争中「同业」问题

1、何谓同业竞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无明确界定。

最常见的表述是,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 年修订)》: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发行人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释,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那么到底什么属于相同或相似业务,尤其对于相似业务如何进行界定,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难度。

那么我们首先了解一下,对于同业竞争的审核理念:

不允许存在同业竞争,就是为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能够影响与控制公司运营的机构与人员,利用公司已有的技术、资产、采购与销售渠道等相关资源,投资或经营其他类似的公司。

该类公司的存在,则势必将会影响到上市主体的市场份额、采购与销售渠道、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也存在这潜在利益输送的可能性,从而无不利于保护未来上市主体中小公众股东的利益。

2、通过查询历年来的保代培训材料,同时结合相关案例,证监会对于同业竞争还是较为严格的审核理念。

二、关于主营业务不发生重大变更中的「同业」问题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发行人最近3 年内主营业务不能发生重大变化;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发行人最近2 年主营业务不能发生重大变化。同时,规定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较主板与中小板多出的要求)。

根据 2010 年的保代培训,创业板主要经营一种业务,是指同一类别或相关联、相似的集成业务。

例如,源于同一技术、原材料、供应商、客户。一种业务之外有其他不相关业务的,近两年其他业务收入、利润占收入总额、利润总额不超过一定比例(30%)。

该要求的主要出发点,是防止发行人为了提升公司的业绩,而通过并购或从事其他业务种类的方式,来凑拼业务提高公司净利润,但该种情况并不具有持续性,反而存在不确定性与风险性。

但如果是由于公司自然发展而形成的,在合理的技术与产品范围内发生的业务变化,是不被视为主营业务发生了重大变化。

三、对于同业竞争解决办法

对于同业竞争的问题,必须彻底、干净的消除,不许留下遗患。实践中,主要采取以下解决方法:

在实践中,证监会比较接受以上的第一种与第二种,而第三种往往由于其转让的真实性受到质疑或难以合理解释,而不被接受。

但本文结合 2017 年最新过会的两个案例,试图研究一下第三种情况,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被接受。

1、翔港科技

(1)转让的基本情况

2014 年由董建军、陈中阳、王星、张宇、谢颖共同出资设立了优俐派,其中董建军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 61.33%,第二大股东为陈中阳持有股份为 35.00%,其余均在 5% 以下。

在 2017 年 7 月之前,优俐派的股权结构为董建军持股 61.67%,第二大股东为陈中阳持股比例为 33.33%,袁凤鹏持股比例为 3.33%(袁凤鹏于 2016 年 3 月通过受让开始持有公司的股份)、张宇持股比例为 1.67%。

2017 年 7 月董建军将持有优俐派的全部股份全部转让给了袁凤鹏(优俐派原有股东之一)、景成连(新引入的股东,但在 2017 年开始为优俐派的副总经理)。该次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2)转让真实性的论述

①转让价格的合理性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优俐派的账面净资产为 1,832.31 万元。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优俐派的账面净资产为 1,562.84 万元。经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协商,本次董建军的 61.67% 股权转让价格最终确定为 1,233 万元。

可以看出,转让价格与账面净资产的份额不较大的出入,转让价格存在合理性。

②受让资金来源具有真实性

2017 年 7 月 12 日,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袁凤鹏、景成连向董建军分别支付了 316.5 万元、300 万元的首期股权转让款,剩余的股权转让款将于工商登记变更完成之后的 10 日内支付完毕。

③受让方具有相关行业多年经验

根据袁凤鹏的简历介绍,可以看出该人出生于 1963 年(该年龄具有一定资金实力的可能性),从 1982 年至今一直从事印刷、塑料包装等相关行业。同时,从 2014 年至今担任优俐派的总经理,为优俐派原股东之一。

根据景成连的简历介绍,其出生于 1977 年,主要具有包装、开关、定量阀等相关行业的从业经验。同时,在 2017 年至今担任优俐派的副总经理。

从以上可以看出,受让方袁凤鹏、景成连在任职于优俐派之前,均从事相关行业多年,在行业内拥有较为丰富的管理及运营经验,且优俐派的日常经营管理主要由上述两人负责。同时,两人与发行人及董建军之间不存在管理关系。因此,该转让行为具有合理性。

综上,从以上几方面来看,该转让行为具有合理与真实性,符合商业的逻辑性,其最终也被证监会所接受。

2、广东骏亚

可见,小批量板的销售价格高于大批量板的价格,在同等废水处理量下能够较大批量板生产企业实现更高的销售收入。

B:深圳鑫茂隆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复的废水处理指标,原有条件严重限制了其进一步发展。

C:万基隆电子的环保批复、厂房面积等条件与深圳鑫茂隆的发展需求基本吻合。

文章来源:并购菁英汇

品牌、内容合作请点这里: 寻求合作 ››

榜单

今日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