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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迁的十个雷区

2018-07-25 20:40    

近些年来,随着国家建设突飞猛进地发展,全国各地的征地拆迁工作也是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同时伴随着一系列的征地拆迁案件纠纷。小编根据自身辅助主办律师承办此类案件积累的经验,总结出一些在征地拆迁案件中高频率出现的纠纷之由:

一、因“无权处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极易被诉无效

法律上所称无权处分,是指没有处分权或只有部分处分权的人处分共有财产的情形,此情形下签订的协议在未经其他有处分权的人追认之前,属于效力待定。针对这种情况,因处分权的不完全,其他权利人可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无效。

以盛廷律所主办律师栾律师办理的邵阳市大祥区征地拆迁案为例,许多已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般是由土地使用权证上登记的人所签订,有的甚至是某户的某一位家庭成员在其他成员(权利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

农村的房屋,依照风俗习惯,一般都是由成年的家庭成员共同所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此类房屋因建造而产生所有权,也即相关法条中所称“物权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所有权由建造人共同共有。有些房子,是长辈去世后继承而来,根据《继承法》规定,此类房屋在实际分割之前,均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某一权利人单独处分,极易引发“无效之诉”。

二、房屋产权人认定有误,导致纠纷。

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拒绝房屋实际产权人签字,不给产权人补偿。房屋建造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不同时,房屋所有权归房屋建造人,土地使用权归土地使用权人。签协议时需要调查清楚房屋建造的情况,在知道房屋建造人与土地使用权登记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如简单将房屋认定给土地使用权人,这很容易导致纠纷的产生。

三、“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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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要求,被征收人拒绝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阻碍国家建设的,应当由国土部门责令交出土地。而有些基层政府往往会依据一些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随意对被征收人作出一些“行政处理决定”。这类“决定”虽有某规范性文件的支持,实际上却违背上位法,缺乏上位法律支持。因此,地方政府制定的某些规范性文件及据此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极易受到质疑,进而引发纠纷。

四、“强制拆除房屋”的违法问题

我国土地房屋征收法律中,法律并未授权政府部门享有强制拆除权,对符合强制拆除情形的,征收部门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具体可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而在实践操作中,征收部门对于拒绝签定征收协议、拒绝搬迁的被征收人,通常自行组织有关部门对被征收人的房屋采取强制拆除。这种激进的强拆行为不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极易导致双方矛盾激化,纠纷难以解决。

五、以“拆违来代替拆迁”问题

以拆违代拆迁,是违法拆迁的一种典型形式,是征收部门为降低补偿成本,利用征收过程中自己较为强势的优势,把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予以拆除,降低被征收人的心理价位,是逼迫被征收人接受低廉补偿标准的非法伎俩之一,这无疑是侵害被拆迁人补偿利益的非法行为。此种情况虽不常见,但社会影响很不好。

栾律师代理的湖南邵阳大祥区征地拆迁案件中就遇到两例:城南街道紫霞村何某某违建拆除案,城南街道桃花社区徐某某违建拆除案。何某某案件中,房屋被当做违建拆除后,一直未谈补偿事宜。据何某某称,曾经找到之前的指挥长刘某某同志,但一直未能建立沟通。桃花社区徐某某违建拆除案件中,有几百平米的房屋被当做违建拆除,另余几百平米被当做合法建筑征收,但未能谈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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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征收部门不考虑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就将被征收人的大面积房屋按违建予以拆除,并拒绝给予其合理的补偿,极易激化矛盾,导致纠纷产生。

六、政府信息公开在法律方面有欠缺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制作、保存政府信息的政府机关有义务公开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的欠缺,在栾律师代理的湖南邵阳大祥区征地拆迁案件中,表现在阮某某、陈某某案件中。大祥区征收办发布公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经两人申请,却未能公开征收公告所配套的补偿方案,甚至未做任何答复。后经法院诉讼,区政府败诉。

对于被征收人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政府机关应依法予以答复;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应依申请予以答复。

七、同样的土地和房屋,补偿差异太大

栾律师代理的湖南邵阳大祥区征地拆迁案件中,主要表现在“四线并行铁路项目”所涉及的阮某某、向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四户,对这四户的征收,是按照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的补偿,在签订协议后,政府对后续的类似情况的八户却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的补偿,补偿结果差异大,显失公平正义,极易导致被征收人心里不平衡,产生矛盾纠纷。

征收类似情形的土地和房屋,于情于理,应参照同一标准进行补偿安置;如若后续因政策变动致使补偿标准变动,导致补偿结果差异过大,被征收人可依法申请补足差价,征收部门可酌情增加补偿,利于矛盾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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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阶段奖励发放问题、以及无证房的认定问题

征收部门为了鼓励被征收人积极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积极搬迁、交出土地房屋,会预先承诺给予按时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一定数额的奖励金;此外,对于农村的一些无证房屋,一般也会酌情认定其合法面积,承诺按合法面积给予补偿。然而,在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事前承诺的奖励金、合法面积补偿却未曾兑现。

此种情形,在栾律师代理的湖南邵阳大祥区征地拆迁案件中,主要表现在体育中心项目紫霞村何某某、宋某某案件中。何某某、宋某某按时签订协议后,区政府允诺的第一阶段的签约奖励金10万元一直未曾兑现;三榜公示中公示的100平米合法面积房屋也没有按照合法面积给予相应补偿,被征收人必然不服,这是导致诉讼纠纷的根本原因。

对于按期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征收部门应谨遵诚实守信原则,应按政策要求,事先允诺的奖励金等应如约兑现,这不仅能维护政府的公信力,也会间接激励其他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政府的征收工作,使征收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九、补偿标准过低、与实际脱节

随着城镇征收拆迁总量的不断增大,房地产市场异常活跃,房价节节攀升。而相应的政策法规却未能依据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存在拆迁标准与实际的房地产价格脱节。当前,拆迁纠纷的焦点问题就是拆迁补偿标准与现有市场物价差距太大,反映政府部门低价征收,高价卖出,导致被征收人感觉利益失衡。同时,在征地拆迁方面有些规定没有完全依照上级相关规定来执行,与上面政策不相同,而随着群众法制意识的不断加强,维权意识也越来越浓,由此引发被征收人诸多诉求。

十、信访处理不当引发矛盾激化

涉及征地拆迁纠纷,许多被征收人走上信访之路,期待有关部门能够及时了解民情,充分考虑民意,解决相关问题。然而有关政府部门对此不慎重对待,拖延、不回应、截访等现象比比皆是。当老百姓抱有极大希望的诉请遭到无视和拒绝,只会更加激化其内心的愤怒,导致纠纷的产生。因此,信访部门对待被征收的人信访诉请,应谨慎对待,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土地、房屋征收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是目前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矛盾多发领域。小编总结的这些高频率纠纷之由,期待能给广大被征收人一些启示。最后,还是那句老话,遇到征收拆迁纠纷,一定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谨防错过最佳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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