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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法律实务公开课|员工主动放弃社保,解约后能要求赔偿吗?

2018-08-03 04:00    

劳动关系法律实务专题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劳动关系。随着现实社会的发展,劳动关系中涉法纠纷层出不穷。

对于劳动者而言,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掌握自身的“权”?对用人单位,如何预防和应对劳动争议纠纷,明确梳理自身的“责”?相关法律法规如何适用?

本专题将不定期推送典型案例,直视劳动关系建立及发展中的各类涉法风险,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推进劳动关系在法治进程中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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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

未缴纳社保的风险

字句为证,你却依此解约?

员工自己要求公司不参加社会保险,还有字句为证,真是罕见!

不料,事后该员工却以此作为解约的“正当事由”,提出“约要解、钱要赔”!公司在正常运营管理中,遇见员工如此“套路”该如何依法解套?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鸥公司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海鸥公司称陈某立此前以个人原因书面申请不参加社会保险;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陈某立未给予海鸥公司合理期限补办,故未依法为陈某立参保的责任不在海鸥公司。

为此,海鸥公司提供了《申请书》1份,反映陈某立于2009年2月12日向海鸥公司提交申请,要求不购买社会保险。陈某立对此《申请书》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但明确表示不申请对《申请书》上其签字进行笔迹鉴定,且认为即使《申请书》是真实的,亦不能免除海鸥公司为陈某立参保的法定义务。此外,陈某立就其称已多次向上级领导反映海鸥公司未为其参保的问题,未能举证证实,亦未举证证明已给予海鸥公司合理期限办理补缴社保的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海鸥公司就其称陈某立书面申请不参加社会保险的主张,提供了有陈某立签字确认的《申请书》作为证据。陈某立虽然对该《申请书》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明确表示不申请笔迹鉴定,亦未提供其他反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虽然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陈某立曾书面向海鸥公司申请不参加社保,在未给予海鸥公司合理期限办理补缴手续的情况下,陈某立直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海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陈某立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主要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陈某立不参保的《申请书》应属于无效文件。被上诉人为上诉人缴纳社保在事实和法律上都不需要征得上诉人同意。二、一审法院给上诉人额外强加解除劳动合同的前置义务没有法律依据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被上诉人海鸥公司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陈某立的上诉请求。海鸥公司答辩称:上诉人陈某立一直以来从未向公司提出过要求缴纳社保,甚至在辞职前也没有先行通知公司购买社保。公司对此不负全部的过错。况且在接到陈某立的辞职信后了解其主张,公司开始为其购买社保。可见公司不存在拒绝为陈某立办理社保的意愿。

二审法院认为,陈某立与海鸥公司约定无须办理社保,事后陈某立反悔应明确要求海鸥公司为其办理社保。但无证据显示陈某立已经明确要求海鸥公司办理社保,导致海鸥公司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为陈某立缴纳社保,陈某立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海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本案关键词

解 约

现实中,劳动者依法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权利,当然,该项权利的形式前提也必须是合法有理有据的,只有依法妥当行使最终才受法律制度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官风险解码——

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义务,否则企业将可能面临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更大风险和成本。但如果劳动者入职时已与企业协商确认无须为其缴纳社保,并签订了书面的同意不购买社保证明材料,劳动者事后反悔,未明确告知企业其要求缴纳社保并给予企业合理的期限补缴,而直接以企业不为其购买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 | 广州中院 民事审判庭 陈丹

编辑 | 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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