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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修学校教师挪用学生12万元 获刑一年半被罚10万

2018-02-11 22:52    

他用制作虚假劳务合同、篡改单位考勤记录表的手段,贪污近20万元。他是某汽修学校的教师,收取学生学费等12万余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日前,法院发布案件判决,两被告人均获刑并被罚款。

54岁的沈阳男子李某,高中文化,曾是沈阳市某局汽车二队队长。2011年9月至2015年10月,李某在担任某局汽车二队(以下简称汽车二队)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制作虚假劳务合同、篡改单位考勤记录表的手段,将未实际到汽车二队工作的刘某、潘某、金某招录为本单位临时工,并发放工资189060元,李某通过其保管的上述人员的银行工资卡将该款项据为己有。2017年3月6日,李某主动到检察院投案,现已退还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列单位临时用工人员开支并据为己有,骗取公共财产1890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法院判决,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38岁的男子白某,中专文化,原系沈阳市某汽修专业学校教师。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白某在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北街附近的某汽修专业学校担任班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本班12名学生的部分学费、伙食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28600元)后未上交学校,而用于偿还其个人欠款、生活消费等。白某至今尚未将该笔钱款归还学校。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白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考虑到白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可以从轻处罚。日前一审法院判决,白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4个月。责令白某退赔被害单位某汽修专业学校人民币128600元。(胡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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