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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秒杀”的牛仔裤一直未收到“双十一”网购谨防这些陷阱

2018-02-12 01:44    

长春晚报记者 祝微

“双十一”临近,正是网络购物消费的高峰时段,也是网络消费纠纷的高发期,为引导消费者在“双十一”网络购物高峰时段科学理性消费,昨日,吉林省工商局结合往年“双十一”促销活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向广大消费者发出“网络购物警示”,提醒消费者在享受“双十一”方便快捷、省时省事的网络购物过程中,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注意区分“订金”和“定金”不同

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明确规定,“定金”有着债务担保效力,给付定金的买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责任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是双方互相担责的约定,而订金具有担保性,可见二者是有区别的。从去年“双十一”的投诉中发现,消费者把“定金”混同为“订金”,认为这是一种单方行为,要求商家退还“定金”,这种诉求是不受法律支持的。在此,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要注意区分两者的不同。

警惕“零点秒杀”“1元秒杀”

“双十一”的“1元秒杀”、“零点秒杀”“整点免单”等活动,以其低廉的价格吸引了很多消费者的广泛关注。然而,有些商家却以虚假的“1元秒杀“零点秒杀”“整点免单”为噱头来引诱消费者进店消费。

某网店发布促销信息:“满128元加1元秒杀某品牌男士牛仔裤”。消费者刘先生原本并不打算购买此款牛仔裤,但是看到促销信息后,被其低廉的价格所吸引,参加了此次促销活动。然而“双十一”后,刘先生“1元秒杀”的牛仔裤”,物流信息始终显示为未发货。当地工商部门接到举报,经立案调查后,证实该商家所谓的“1元秒杀”活动仅是吸引消费者购物的噱头,并未实际开展促销活动。

工商部门责令该商家赔偿消费者刘先生的损失,并对其处以行政处罚。在此,提醒商家在开展促销活动时,不要虚报特价揽客,不要发布虚假广告,不要实施有价无货欺诈行为。提醒广大消费者购物时,要做到货比三家,要打消贪便宜的念头。如果商品标价与实体店标价相差太大时,要小心谨慎,避免因贪便宜而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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