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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海军惩罚制度分对军官和士兵违规惩罚的两类内容。

2018-08-05 07:25    

清末海军惩罚制度分对军官和士兵违规惩罚的两类内容。

对官员违规的惩罚。对管带官违犯军令的,由提督报北洋大臣批准,轻则记过,记一过者,停资一月,如此记过三次者,停资三个月。重则降级、革职、撤任。

对管带以下属官,游击、都司、守备犯规的,轻则由管带官予以记过、停资。重则报提督查办,其处罚方式和记过停资之法同管带官一样。

对副将以下,守备以上人员,被降级、革职处分,仍留任者,作署事论,官俸只支半薪;如本是属事人员,官俸只支四分之一,船俸则照支。

对千总以下的属官的违规处罚又分两类。一是由学堂出来的属官,有记过、停资、降级、革职、撤任等处分;一是由水手出身的属官,如违犯军令,处以棍责,无记过、停资处分,情节重的则降级、革职、撤任。

其中降级、革职、撤任处分,无论哪级官员均须报提督批准。

对船上弁目,水手与无官职人员惩罚。对一般违军令者,由管带官处罚其方式有禁足、鞭责、械击或革退等;凡水手逃亡者,抓回鞭打八十,监禁一个月,临阵逃亡的,斩立决。

战时,如果船只遇险时,弁兵倡议逃驶,准管带官先予正法,收队再报,以肃营规。

清末海军奖惩的特点是突出的。第一、体现了注重知识和实际经验的精神。对最低层军官的选拔要求必须学堂毕业,成绩优等,具有一定的船上工作实践,然后每一级军官都须在下一级中选拔,界限极严,不能逾越,保证了军官队伍结构的知识化,技术化,提高了军队的作战能力和官兵的素质。

第二、具有灵活性、及时性。由于战争的需要,清末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奖惩制度。

第三、1894 年 9 月 17 日,激烈的黄海海战开战,战争中“致远”舰管带邓世昌,带领士兵冲锋陷阵,攻毁敌船,但“致远”舰被敌弹击中,沉没海底,邓世昌被人救起后,仍誓与舰同沉。

第四、为此事丁汝昌立即拟定《海军惩劝章程》呈李鸿章,由李鸿章于 10 月 5 日奏请皇上批准,规定“有前敌冲锋尽力攻击者,或被敌轰沉,或机器损坏或弹尽,或烧毁,无可挽救,虽军舰沉焚,而舰中将士遇救得生还的准免治罪,仍予论功。”“傥敢临阵擅离部位,虽船被毁,即死也不准议恤,或遇救生还,仍得治罪。”

清末海军奖惩制度针对当时海军人才缺乏的情况,为了保存实力,不提倡杀身成仁的做法,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尽管清末海军奖惩制度比较严密,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形同虚设。周馥回忆说,“余订《海军章程》,赏罚各有条例。而将官多不遵行。相国阅操亦示宽大,谓此武夫,难拘绳墨”,提督丁汝昌也不能严格治军。

由于和平时期管理松懈,疏于操练,致使战争中,出现各路协调乏力,操作生硬等情况,尽管在战争中清廷处分了海军主要将领 20 人,其中高级将领 5 人,中级将领 9 人,低级将领 6 人,济远舰管带方伯谦被处以极刑,但已弥补不了平时松懈造成的损失,平素对奖惩制度没有严格的执行是战争失败的一个原因。

来稿/孔曼 运营/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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