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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在有些情形下即使劳动者有理,也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2018-02-13 03:12    

很多劳动者都会觉得,法院一定是向着用人单位的,即使劳动者多么的有理,都无法胜诉,那么真实的情况是什么样的?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统计数据,在2016年全年中判决公司全部败诉或部分败诉的比例高达70%,也就是说在大部分的案件中,劳动者都是可以胜诉的,至少是部分胜诉的。

那么,为什么会有很多劳动者,尤其是一些败诉的劳动者,会认为明明自己是有理的,但是法院或劳动仲裁委偏偏就不支持劳动者。

根据理查德翻阅了很多份劳动者败诉的判决,小编认为,劳动者之所以会败诉,主要有两个原因:劳动者缺乏证据意识

大多数劳动者在工作中没有证据意识,无法举证一些基本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大多数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一方。

但这并不是就可以简单的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全部都是要由用人单位来举证,劳动者无需承担任何的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同样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以举证证明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为例

在任何一个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都首先要举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劳动者都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法院一定会判决劳动者一方被诉。

这里有两种情形,第一,双方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第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实际是劳务合同关系。

劳动起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诉讼失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另外涉及劳动报酬的案件,诉讼时效比较特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简单来说,劳动争议的案件,申请仲裁的时效是一年,超出一年的,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但涉及工资报酬的,诉讼时效最晚至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年内。

很多判决劳动者败诉的案件,都是因为劳动者提出劳动仲裁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进而导致法院对劳动者的申请不予支持。

因此,理查德认为,劳动者如果想要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胜诉的,需要关注两个问题,第一,要及时的向劳动仲裁委员会主张自己的权利;第二,要在工作中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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