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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栩锐律所:拆迁方将安置房变更规划 拆迁方承担违约责任吗

2018-02-13 03:14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16日。杜某,张某,王某等三十户原告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合同约定》:被告以116平方米的住宅三十套作为原告原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补偿的住宅楼的楼层以公开抽签的方式选定;后补充条款:楼层的公开抽签范围限于8号楼的2单元和3单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自己的房屋交由被告进行拆迁。

后原告起诉至法院称:原告接受房屋时发现被告(开发商)原本应当向原告交付的8号楼的2单元和3单元的已经被开发商进行了对外销售,使得杜某、张某、王某等人失去了抽选8号楼房2单元和3单元楼层的机会,原告集体表示不能接受,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成立在先,楼房的修建涉及在后,原本属于原告等人抽选的8号楼2单元和3单元并非建设完成后的8号楼。这是因为受到城建部门的规定和周边客观环境限制所致。被告交给原告的楼房就是当初双方约定的楼房。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某房地产公司与杜某、张某、王某等三十户签订的房屋拆迁合同,系双方当事的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应当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的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即使涉案的楼房在修建中发生了设计变更的事实,某房地产也应当及时的将变更的情形告知杜某、张某王某等人,协定楼层变更履行的方式,但该开发商不但未将设计变更的情况告诉原告,而且还将涉案楼房进行销售,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因而判决:某房地产公司向原告杜某、张某、王某等支付违约金共675640元。

案件评析:

北京栩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晓宁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某房地产公司与被拆迁人在拆迁合同中虽然约定房屋的位置以公开抽签的方式选定,但是在补充协议中又明确约定:楼层的公开抽签范围限于8号楼的2单元和3单元。故安置房屋的位置明确。在实际交付中,房地产公司承认将涉案房屋已经对外进行销售,导致原告无法进行楼层的抽选,同时涉案楼房在修建时发生了设计变更的事实,该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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