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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新常态——诉讼式审查

2018-02-22 09:31    

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充分听取侦查机关(部门)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代理人等对案件办理的意见,对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作出逮捕决定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的办案形式。

——《广西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出台《广西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以来,全区各试点检察机关相关工作都在顺利开展中,而我院也始终积极响应。

兴安县人民检察院是广西检察机关开展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试点检察院之一。根据区院部署的工作要求,我院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曾多次因案件需要,组织有关人员通过“诉讼式审查”的新模式,听取诉讼各方当事人意见,开展相关办案工作,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近日,我院又以“诉讼式审查”再断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

案件回顾:2017年10月19日,兴安县公安局民警在核查涉枪爆线索时将犯罪嫌疑人黄某抓捕,并在其家中查获一支长约一米的黑色射钉改装枪。经过相关部门对枪支的专业鉴定,确定所缴枪支属于国家严禁私用的火药类枪支。

本次诉讼式审查由兴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蒋晖主持,召集了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及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共同参与,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全场监督。检察员首先向侦查人员、辩护人介绍了开展诉讼式审查的背景及原则,之后引导双方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围绕案件的事实以及逮捕条件各自发表意见。

侦查人员认为,根据公安机关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黄某已经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因此有必要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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