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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到外地经营不用办证啦!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正式实施

2018-02-23 17:13    

记者11月5日获悉,《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10月30日正式实施。对跨区域经营的纳税人,新规优化了税收管理流程。此后,纳税人临时外出经营无需开具“外管证”,填报“报告表”即可办理涉税事项。

此次,《通知》的下发,最引人关注的是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据广西国税12366郭税官介绍,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作为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通过管理,平衡各地税收,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更加科学、合理,体现了管理实质。

新规实施后,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需要开具相关证明,而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网络配图

广西国税12366郭税官解释说,以往,如纳税人到外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在出发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10月30日之后,纳税人无需再开具外管证,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向主管税务部门告知即可外出经营了。目前,纳税人通过广西国税局的官方网站即可在线填报,省时省事。

不仅如此,新规还取消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这意味着,税务机关不再按照最长期限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而改为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公司注册地的国税部门办理限延期手续。

当然,纳税人到了临时经营地,第一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应向经营地的国税部门报验。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在当地结清应纳税款及其他涉税事项,并在当地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经营地的税务部门核对信息后,会向纳税人注册地的税务部门反馈,纳税人无需进行二次反馈。

“简单地说,纳税人外出经营,只需在注册地填份表,到经营地报验‘打声招呼’,结束时缴纳税款并进行反馈就可以了,”广西国税12366郭税官也提醒,今年10月30日前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业务的,仍按原规定执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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